近日,“开盒”他人隐私信息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开盒”手段包括在互联网发布被“开盒”者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侮辱被“开盒”者,骚扰其本人及家属等,给被“开盒”者造成了巨大的痛苦。

事件持续发酵后,央视网、央视新闻等媒体均为打击“开盒挂人”行为发声,痛批其为“新型网络暴力”。从人肉搜索到“开盒挂人”,网络暴力邪风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群众,我们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面对“被开盒”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一、收集和固定证据

1.保存泄露信息:对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截图或录屏,确保内容清晰可见。保存相关链接、发布时间、发布者信息(如用户名、ID等)。如果涉及第三方平台,记录平台的名称和相关链接。

2.追踪信息来源:尝试追踪泄露信息的来源,确认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攻击。如果信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保留相关证据(如异常登录记录等)。

3.公证证据:确有必要的,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可以到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二、联系平台删除信息

1.向平台举报:立即联系发布信息的平台(如社交媒体、论坛等),要求删除相关内容。根据平台的举报规则提交证据,说明信息泄露和网络暴力的严重性。

2.要求平台提供协助:要求平台提供发布者的注册信息(如IP地址、注册手机号等),以便后续追责。如果平台拒绝配合,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三、报警处理

1.向公安机关报案:携带收集的证据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隐私被侵犯的情况。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线索,如泄露信息的来源、传播范围、造成的损害等。

2.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警方会展开调查。如果立案,警方可以依法调取相关数据,追查泄露者。

3.追究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可以追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2)侮辱罪、诽谤罪:如果泄露信息的同时伴随侮辱、诽谤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3)敲诈勒索罪:如果泄露者以公开隐私信息为威胁进行敲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能明确泄露信息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将其列为被告。如果平台未及时删除信息或未尽到保护义务,也可以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可以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公开道歉。要求赔偿因隐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

五、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如果泄露信息导致人格权受侵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要求相关平台或个人立即停止传播。

六、预防后续侵害

1.更换敏感信息:如果泄露的信息涉及银行卡、手机号等,及时更换或冻结相关账户。

2.加强隐私保护:重新评估自己的隐私保护措施,尽量不在公开平台暴露过多个人隐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抵制网络暴力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扎好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我们每个群众也应当提高权利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也不侵犯别人隐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人人共建、人人共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立案庭 张田甜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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