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APP发布差评是否构成侵权?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给酒店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消费者不构成侵权,驳回商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消费者宋某通过某APP预订某酒店商务大床房,入住后因对房间环境、卫生质量不满,在平台发布差评称:“房间狭小压抑、潮湿,卫生差导致浑身起红疹,浴巾有异味”,并附上皮肤红疹照片。次日,宋某追加评论称“差评后遭酒店老板电话恐吓”。酒店认为该评价不实,影响其声誉,遂起诉要求宋某删除评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 APP平台的用户评价体系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并激励商家提升服务质量。

  • 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主观评价,商家无权强制要求“好评”。 商家应对消费者评价保持更高容忍度,并通过积极沟通、改进服务回应问题,而非通过诉讼施压。

  • 宋某的差评虽带有主观色彩,但未捏造事实或恶意诋毁,且酒店未能证明评论内容严重失实或导致入住率显著下降。

因此,法院认定该差评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官说法

网络评价机制作为信息时代的“啄木鸟”,既是消费者权益的防护网,更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净化器。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作出的评价,不仅是公众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驱动市场良性竞争的关键。网络平台应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商家则需理性看待差评,将消费者反馈转化为服务优化的动力,让网络评价回归“真实体验交流、促进服务提升”的本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差评”的认定需严格审查证据,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消费者表达自由,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供稿:睢宁法院丁莉 赵红艳

审核: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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