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龚某某骗取贷款案(入库案例)为切入点
观点:二审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业务实质,严格区分“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辩护实践中,应注重从合同条款、资金管理规则等角度切入,结合主客观证据构建无罪或轻罪抗辩路径,同时关注地方司法标准的动态调整,以实现精准辩护。
关键词:直客式消费分期;骗取贷款罪;非法占有目的;穿透式审查;类案辩护第一部分:案件材料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冒用同名同姓“龚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离婚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于2015年3月4日以房屋装修名义在某银行江西省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办理30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并获取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直客式消费付款业务卡)。银行于2015年3月17日将30万元贷款发放至龚某某真实身份信息绑定的借记卡(卡号6247)。截至2016年6月30日,龚某某未归还本金240,045.83元及利息3,957.31元。2017年1月12日龚某某被抓获,同年4月24日主动归还258,898.22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判决(新余市渝水区法院,2017年):认定龚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
二审判决(新余市中院,2018年):改判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万元。
裁判理由:
- 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在审批程序、用途限制、额度使用等方面与贷款业务一致,应认定为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
- 龚某某使用虚假身份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龚某某坦白、主动还款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 《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 《刑法》第196条第1款(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 一、直客式消费分期业务的法律属性辨析
- 金融业务分类的实质判断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贷款的核心特征为“资金使用需约定用途、分期偿还、不可循环使用”。本案中,直客式消费分期业务虽以信用卡为载体,但其审批需明确用途(房屋装修)、额度一次性发放且不可循环,与信用卡透支的“随借随还、循环授信”特性存在本质差异。二审法院以业务实质而非形式载体为判断标准,符合金融监管的穿透式原则。
- 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仅需证明欺骗手段与重大损失后果。本案中,龚某某虽伪造身份材料,但其使用真实身份绑定还款账户,且案发后主动归还大部分款项,缺乏“逃匿、挥霍资金”等非法占有典型行为,故二审改判具备客观性。
- “欺骗手段”的认定龚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伪造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符合“编造虚假交易背景”的欺骗手段,直接导致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
- “重大损失”的量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骗取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本案未归还本金24万余元虽未达50万元标准,但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如江西省部分法院以20万元为“重大损失”门槛),二审法院认定符合罪责要件。
- 业务性质抗辩
- 重点审查金融产品的合同条款、资金流向及还款规则,主张涉案业务实质符合贷款特征,排除信用卡诈骗罪适用。
- 引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区分“专项分期”与“普通信用卡透支”,强化法律依据。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
- 收集行为人还款记录、资产状况、资金用途(如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等证据,证明其具备还款意愿及能力。
- 对比《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排除“明知无还款能力而骗取资金”等主观恶性。
- 损失认定的争议空间
- 银行通过民事追偿、担保实现等方式是否已弥补损失,直接影响“重大损失”是否成立。
- 主张以最终实际损失(扣除已还款及担保物变现价值)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部分:结论与启示
龚某某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金融产品属性的法律解释与主观目的的证明责任分配。二审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业务实质,严格区分“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辩护实践中,应注重从合同条款、资金管理规则等角度切入,结合主客观证据构建无罪或轻罪抗辩路径,同时关注地方司法标准的动态调整,以实现精准辩护。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