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差异聚焦于行为人是否怀有“非法占有目的”。企业及其高管倘若因融资行径被指控构成贷款诈骗罪,通常会面临严峻的重刑风险(最高可达无期徒刑并予以没收财产)。本文立足于 436 份公开的判决书,萃取提炼出司法裁判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 20种典型情状,为企业合规给予风险预警。
一、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骗取贷款
- “拆东墙补西墙”式融资
企业借助虚构经营需求,于同一或者多家金融机构反复借贷以偿还旧债,最终致使资金链断裂。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凭借虚假购销合同接连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偿还高利贷,被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2020)鄂 2827 刑初 89 号]。
- 资不抵债仍强行贷款
企业负债率大幅超越资产,依旧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获取贷款。倘若贷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高利贷,其风险甚高[(2019)湘 0103 刑初 788 号]。
- 经营停滞仍虚构项目融资
企业已然停产或者长期没有实际业务,却以虚假项目申请贷款,资金到账后并未投入经营[(2019)鲁 1725 刑初 293 号]。
- 非银行“过桥融资”暴露风险
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偿还银行贷款后,再以新贷还旧债,进而形成恶性循环[(2019)津 0104 刑初 216 号]。
- 贷款用途与经营严重脱节
企业贷款名义上用于生产,实际资金却被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2020)内 02 刑初 6 号]。
- 无稳定收入来源者主导贷款
企业实际控制人缺乏还款能力,并且将大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即便少量资金用于经营,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2018)川 34 刑初 110 号]。
二、贷款后逃匿或逃避责任
- 失联与变更经营地
企业主在获取贷款后,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搬离经营场所,以此逃避银行的催收[(2020)皖 1503 刑初 148 号]。
- 法院传唤拒不到庭
在贷款逾期之后,企业负责人拒绝配合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从而被认定为“逃匿”[(2019)新 2201 刑初 869 号]。
- “假执行”掩盖逃匿意图
即便通过法院执行以物抵债,倘若企业主在此之前已经转移资产并逃匿,依然有可能被追究责任[(2020)新 3125 刑初 323 号]。
三、资金滥用与挥霍
-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债务
企业在贷款到账后,直接将款项用于负责人购房、购车或者偿还个人债务[(2020)豫 1724 刑初 214 号]。
- 经营亏损仍高额消费
企业把本应用于偿还贷款的经营收入,用于购置奢侈品,例如某农业公司使用卖粮款购置奔驰车[(2020)黑 1181 刑初 1 号]。
四、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 赌博与非法投资
企业主虚构经营需求以骗取贷款,所获资金实则用于赌博或者传销[(2020)湘 0703 刑初 276 号]。
五、抽逃资金与隐匿资产
- 资金去向不明或转移
企业无法阐释贷款用途,抑或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金[(2021)湘 1081 刑初 306 号]。
- 抵押物非法处置
企业在骗取贷款后转移抵押物,或者伪造权证进行重复担保[(2021)吉 0322 刑初 197 号]。
六、财务造假与逃避监管
- 隐匿或销毁财务账目
企业于侦查阶段拒绝提供真实账目,从而被推定为恶意逃避还款[(2019)豫 1727 刑初 304 号]。
- “贷新还旧”长期占用资金
通过多次续贷来遮掩无力还款的事实,最终造就巨额坏账[(2021)豫 0304 刑初 72 号]。
七、冒用身份与虚假主体
-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企业指使员工或者他人伪造身份信息以骗取贷款[(2020)湘 0981 刑初 190 号]。
- 空壳公司骗贷
利用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虚构交易来骗取贷款[(2021)豫 1481 刑初 1115 号]。
八、特殊场景风险
- 金融机构内部勾结
银行工作人员协助企业伪造材料以骗贷,双方均有可能被追究责任[(2020)晋 1124 刑初 45 号]。
- 信用卡透支转化风险
大额信用卡分期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逾期后或许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2020)川 2002 刑初 288 号]。
合规建议:企业如何自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 资金用途透明化
务必确保贷款资金的流向与申请用途相符,留存完整的凭证。
- 财务健康管理
规避负债率过高的状况,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并披露财务状况。
- 积极还款态度
在逾期后主动协商还款计划,切忌失联或者转移资产。
- 合规担保措施
运用真实的产权证明,防止重复担保或者虚增抵押物价值。
结语:
企业融资务必严守法律界限,一旦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个人与企业皆将承受毁灭性的打击。法务团队应当定期排查上述风险点,构建合规的融资流程,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以此筑牢法律的防火墙。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