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沈丘城管曝光一批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5年1月15日下午15时40分,沈丘县城市综合局执法人员巡查到沈丘县邢庄镇邢庄行政村邢庄村38号,房屋内及房后小院内存放166个液化气罐其中15公斤液化气罐87个,50公斤液化气罐79个。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对王某某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4日,县燃气管理办公室接群众举报,在沈丘县付井镇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单位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当场查获“黑气瓶”229只。当事人王某荣对自己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