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麻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从上家黄某(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进购“延时王”“黑金刚”“肾宝片”“黄金玛卡”等多品种保健品,转而销售给李某某、舒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后经鉴定,温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麻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对人体有害的“西地那非”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温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食品原料,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供 稿:林仙情
一 审:陈文豪
二 审:潘航航
三 审:龙 文
签 发:王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