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一提起行政诉讼,就抱着“非黑即白”的心态——要么法院判我赢,要么彻底认栽。但干了十几年行政案件代理,我发现诉讼本身才是最好的谈判筹码。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给大家聊聊“以诉促谈”的重要性,尤其在当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导向下,用起诉倒逼行政机关主动协商,往往比硬刚判决更高效。
去年我代理过一起企业拆迁补偿案,特别典型。某开发区管委会把客户厂房划入征收范围,但补偿标准还停留在五年前的市场价,每平米比现价低4000多块。客户一开始想直接起诉,我拦住了:“你现在交诉状,管委会为了面子大概率死扛到底,就算判下来也要拖个一两年。”我们调整策略:先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但暂不立案,同步把证据清单和类案胜诉判决打包寄给管委会法制科。不到两周,对方主动约谈,补偿标准上调了30%,还增加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项目。
这个案子印证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智慧——立法早就给“谈”留了空间。法律明文允许在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中调解,但现实中很多机关“不诉不谈”,只有看到起诉状才愿意正视问题。我曾统计过团队近三年代理的160件行政诉讼,68%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期或庭审前就通过协商化解,且补偿结果普遍优于同类判决案例。
另一个误区是认为“以诉促谈”只适用于民告官弱势方。其实行政机关也怕败诉——绩效考核、负责人出庭压力、舆情风险都是他们的软肋。去年某市环保局对一家化工企业作出500万元顶格处罚,企业起诉后,我们抓住两个要害:一是执法记录仪显示检查程序违法,二是同类案件最高处罚额仅为180万元。立案后第三天,环保局法规处处长直接带着执法人员到企业道歉,罚款降到60万元,企业当即撤诉。
当然,不是所有案子都适合“以诉促谈”。比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撤销、土地性质认定等刚性争议,行政机关确实难有退让空间。但多数涉及金额调整、程序纠错的案件,诉讼本身就能创造谈判窗口。这里分享一个实操技巧:立案时同步提交《调解意愿书》,既表明当事人协商诚意,又能避免被法院认为“滥用诉权”。2023年浙江某群体诉讼中,我们通过这份文书促使住建局在庭前组织了三轮磋商,最终修改了存在瑕疵的物业管理条例。
最后想提醒同行:别把诉讼和谈判割裂开。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已经把“引导先行协商”作为立案审查的前置动作。有时候一份逻辑缜密的起诉状,比十次信访举报更有杀伤力——当证据清单摆到行政机关桌上,他们算得清“快速调解”和“败诉追责”哪头更划算。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