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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何某长期从事外贸业务。在一次正常的出货业务操作后,其账户意外收到一笔 2 万元资金。因缺乏法律知识,何某未对该笔资金来源产生怀疑。后在他人诱导下,何某将 2 万元取出。随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此笔资金为诈骗所得,何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紧急委托周乃文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接受委托后,提出:1、主观故意缺失:何某日常外贸业务资金往来频繁,该 2 万元进入账户时无明显异常特征。何某基于正常业务往来的合理认知,在取款前并不知晓该款项为诈骗所得。其在他人诱导下实施取款行为,并非主动且明确知晓款项违法性质,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2、受诱导的被动取款:何某在取款过程中,是受到他人的误导与诱导。诱导者对款项的非法性质更为清楚,何某在整个事件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并非积极主动地追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结果。

3、积极退赃彰显悔意:何某在意识到可能涉及违法问题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将 2 万元退还给办案机关。该退赃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深刻的悔悟态度,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取保候审环节,此积极退赃表现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反映出何某社会危险性较小,不致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社会危害性有限:本案涉案金额仅 2 万元,且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除资金流转外的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详细阐述何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强调其积极退赃等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与检察机关深入交流辩护观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考虑其积极退赃等表现,决定对何某不起诉。何某成功恢复自由,此次刑事辩护取得圆满成功。【案号】沪公静(刑)取保字〔20251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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