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判断。
以案释法496,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无效案
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判断。
一.案件简介
2022年2月,崔某到某公司工作,同年3月,某公司与崔某工作的车间全体人员签订承包协议,并对承包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许多约定。此后3-5月,某公司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同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某公司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崔某提出仲裁申请,获得仲裁会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签订承包合同,但从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显然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判令崔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如今职场上,一些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考虑,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办法,来规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义务,转嫁用工风险。本案就是一例。
承包协议与劳动关系二者是有很大的不同:其最主要的不同在于: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承包协议则受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
2.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因此二者的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合同内容,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的支付、工作的时间、社会的保险等有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承包协议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不要以为表面签订了承包协议,就可以规避实质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接受企业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报酬按月结算,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管理等均能直接管控,不管合同名称是什么,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庭通过审查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了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强调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通过这种方式,法庭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规避法律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正式确立;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若劳动关系已形成但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