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语: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但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坚决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既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划清了网络行为的法律红线,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坚定决心。
本专题以其中3个典型案例为切入口,邀请资深法官深度剖析网络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危害及法律后果,旨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呼吁全社会携手筑牢法治防线,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为建设清朗、安全、繁荣的网络家园贡献力量。
记者|韩美玲 王 蓉
见习记者|吴亦有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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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购食物中出现异物或变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向网络平台商家索要赔偿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却将投诉维权渠道异化为“碰瓷”索赔的工具,通过伪造食品安全问题,以投诉举报要挟网络平台商家进行赔偿。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商家利益,也破坏了网络消费环境的公平与诚信。“碰瓷”恶意索赔的“薅羊毛”行为,绝非简单的道德失范,而是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男子相某是多家线上外卖平台的资深用户。一次外卖点餐后,相某故意在食物中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商家,谎称“食品不卫生”,并以“不赔偿就投诉”威胁商家“给钱了事”。考虑到平台评分和店铺声誉,商家选择赔偿以“息事宁人”。尝到“薅羊毛”的甜头后,相某故伎重施,在两年多时间里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钱款3169元。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相某有期徒刑7个月。
类似这样自编自导为“受害者”的案件,近年来频频被媒体曝光:女子邓某某在全国18个省市频繁点外卖,半年内“吃出”虫子、订书钉等异物200多次,以“造成身体不适”要求商家索赔达2万元;男子屈某在未消费情况下,多次在消费点评软件上以“吃坏肚子”等事由写差评,后以删除差评为由要挟商家支付钱款,共计牟利7000余元……最终,上述人员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介绍。
利用线上平台进行敲诈勒索,往往会蒙上“合法维权索赔”的面纱。对此,陶涛表示,“司法实践中区分敲诈勒索与合法维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需要判断行为人是真维权还是假维权。上述案例均是以索赔为目的,以维权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并以此为生财之道,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了解到,在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一些不法分子公然“收徒”“授课”,大张旗鼓地分享“造假维权”的成功经验,传授“生财之道”。例如,虚构外卖中“吃出”200多次异物的邓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坦言,其行为正是模仿了网上的“授课”内容。那么,这些别有用心的“授课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恶意索赔者在网络发布帮助、传播恶意投诉商家的方法,其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陶涛介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传授人是否实施、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些恶意索赔的“授课者”,往往会传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进行“维权”的经验,滥用“惩罚性赔偿”,实现“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然而,适用该条款进行赔偿,需要2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事实上,为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避免被“造假维权”和恶意索赔,有关部门作出了诸多努力。2019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2024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一些电商平台也在保护商家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通过构筑电商账号诚信体系、优化商家投诉环节、升级全链路异常预警能力等举措,严打恶意“羊毛党”。
现实中,面对网络“造假维权”恶意索赔,许多商家因担心被“曝光”损害声誉、影响平台评分权益等,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花钱了事”。这种妥协,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那么,商家应当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陶涛建议,商家要增强对“夹带、调包、造假”等行为的防范意识,及时固定证据,例如留存完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以及商品制作过程的全程录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同批次商品进行检测。若与消费者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一旦发现索赔行为异常,如索赔数额较高、多次提出索赔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做到文明消费、依法维权。只有商家、消费者、平台共同努力,才能筑牢遏制恶意索赔的“防火墙”,维护网络消费环境的公平与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