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5年9月18日,马狂风(化名)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2019年3月1日,马狂风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触犯了法律,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在此期间,马狂风未能到岗上班。

2019年3月9日,公司以马狂风自2019年3月6日起旷工以及其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马狂风的劳动关系。马狂风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91803.4元,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随后,马狂风将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一审、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马狂风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马狂风选择做出该项违法行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综上,在马狂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马狂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马狂风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旷工,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马狂风承担行政责任后,不意味着因此免除了马狂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需因此承担的其他后果;在马狂风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马狂风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

马狂风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马狂风未提交新证据。马狂风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马狂风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高院裁定驳回马狂风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京民申3066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情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马狂风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狂风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触犯了法律,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马狂风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被行政拘留,进而未能到岗上班,这并不构成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马狂风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形。

【结果分析】

最终,各级法院均认定马狂风的行为构成旷工,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马狂风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索赔30万元的请求也被驳回。

【行动建议】

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此案提供了以下几点警示:

企业方面:

1.制定明确、合法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知晓并遵守。

2.对于员工的不当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3.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员工方面:

1.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做出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岗,应及时与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3.理性处理职场矛盾,避免采取极端手段表达不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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