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怎样能让我的亲友被取保候审出来?”刑事诉讼程序初期,上述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
王元君律师今天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适用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及逮捕等)考量的“5类17项”因素进行整理,供同行、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亲友参考。
在讨论此内容前,我们需要预先剔除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不满足逮捕条件的”,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是一种“普遍结果”,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尚不充分的,以及其可能仅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应当被径行逮捕的”,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被取保候审的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情形。
除去上述两种“极端情况”,犯罪嫌疑人能否被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会综合如下“5类17项”作出决定:
一、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其一看“涉嫌犯罪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尤其在可能被认定主犯身份的情形下,是不倾向于被取保候审的。
其二看“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办案人员会考查如“涉嫌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多少”及“被害人人数多少”等,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把握。
其三看“是否具有从犯等从宽情节”。上述既是评价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材料,也是未来裁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依据。
二、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其一看“犯罪嫌疑人的罪过形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既有因“故意”而实施的,也有因为“过失”而实施的,对于基于过失施行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更倾向于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其二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因追逐不法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亦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因情势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后者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其三看“犯罪情节”。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采取了较为残忍的手段,或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亦有部分案件,危害结果的产生部分归因于被害人的过错等,上述不同情形昭示了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也成了考量对后者取保候审的因素之一。
三、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其一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办案人员会考查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上述人员如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办案人员更倾向不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其二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办案人员会考察如:“犯罪嫌疑人是认罪认罚还是拒不认罪”,对于认罪的则进一步考察其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稳定等,进而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把握。
其三看“犯罪嫌疑人是否退赔退赃”。办案人员会考查如:“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是否已经退缴到位”“是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把握。
其四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上述既是评价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材料,也是未来裁量后者刑罚的依据。
四、看诉讼阶段及取证进展情况
其一看“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已被固定”。实践中,尤其在仅查证了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会对取保候审后者存有顾虑。
其二看“是否会妨碍诉讼活动进行”。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通过自杀、逃跑等方式逃避追诉的,或同案犯尚未到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导致两方串供情况发生的,办案人员也不倾向于对后者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五、其他考量因素
其一看“案件的社会影响”。部分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体性利益关系较大,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敏感性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难度也会被相应提高。
其二看“当前政策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如近年来重点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其犯罪嫌疑人是不倾向于被取保候审的。
其三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疾病或具有传染性疾病,办案人员通常会避免羁押之。
其四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属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则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其五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被取保候审的基础条件”。办案人员会考查如:“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是否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等,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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