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张律师团队辩护了一个盲盒抽奖CS:GO的案件。我们是第一时间介入,当时公安已经抓人,检察院准备批捕,理由很简单——有其他法院判过类似案子,认定是开设赌场罪。我们迅速梳理了在案证据,逐条对照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出本案没有“上下分”、没有回购机制、没有操控概率,也没有形成赌博闭环。最终,检察院组织了讨论,并上报请示,结果没有批准逮捕。当事人避免了被羁押,成功无罪释放!

一、盲盒抽奖,引发的刑事追诉

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的盲盒抽奖平台,此类平台通常以虚拟道具(如CS:GO游戏皮肤)作为奖品,运营流程大致为:用户先在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充值人民币的方式兑换平台内的虚拟币或积分,再以此作为“筹码”参与抽奖。

用户抽中的奖品可选择提取至个人的Steam游戏账户,或留存在平台账户内继续参与抽奖,形成资金与奖品在平台内的循环流转。部分平台用户还可将所获虚拟道具转售至第三方交易市场(如网易Buff),进而实现变现。

由于其具备“投入资金、随机博弈、价值不确定、可变现”等特征,该类盲盒抽奖平台在形式和机制上,往往与赌博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近年来引发了关于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争议。

二、盲盒平台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几大理由

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抓住盲盒抽奖模式中类似赌博的关键特征,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常见的认定理由,具体如下:

1、资金闭环构成“上下分”:用户通过平台以人民币充值购买“钻石”或“游戏币”,用于抽取CS:GO游戏皮肤等虚拟道具。抽中后,这些道具可选择提取至Steam账号,或通过平台间接回收、兑换为商城积分继续抽奖,甚至流转到第三方交易市场(如网易Buff)进行变现。表面上看是“抽奖+虚拟物品交易”,但实质上已形成“人民币 → 虚拟币 → 道具 → 人民币”的资金循环链条,具备了“上下分”特征。

2、平台回购与变现渠道:平台通过回购奖品或设置变现通道,使虚拟道具奖励可以转换回平台币或现金,从而实现赌资的循环流动。例如,有的皮肤盲盒网站允许玩家将抽到的游戏皮肤通过绑定的第三方链接直接出售,平台后台实时同步皮肤价格,使其标注的虚拟币价值等同于出售所得,实现了变相的现金兑出。这种设计本质上提供了赌博筹码兑现服务。

3、“以小博大”的悬赏:玩家以小额资金参与,却有机会获得远超投入价值的奖励。盲盒中奖概率设置为少数高价值道具和多数低价值道具,宣扬少量玩家暴富的故事,以刺激着多数人不断投入尝试。

综上特征,部分司法机关倾向于盲盒抽奖已经超出普通商品销售范畴,被视作披着游戏外衣的赌场运营。



三、为盲盒平台的正名:合规经营和赌博犯罪边界的思考

将盲盒抽奖入刑,引发了法律界对于合规经营与赌博犯罪边界的思考。张家豪律师认为:

其一,射幸≠违法:盲盒销售模式自带射幸属性,但法律并未禁止一切带有偶然性的交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条即明确,将盲盒定义为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以消费者随机抽取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模式。盲盒商品因款式未知而价值有差异,这是射幸机制的体现,也是其娱乐性所在。

正因为此,指引强调盲盒经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合规合法的。由此可见,盲盒具有一定赌博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违法,关键在于平台行为是否越界。简单将“奖品价值不同”视为赌博而一概入罪,缺乏对盲盒商业模式的客观评价。

其二,“折价再抽”未必丧失交易目的:部分判决认为,玩家在平台“付费开盒-放弃奖品折算虚拟币-再次抽盒”的循环行为表明其不以获取商品为目的,从而认定其购买盲盒行为属于赌博。然而这一推定存在疑问:玩家选择折价兑换再次抽盒,可能是出于对特定稀有商品的追求,并非毫无购得商品的意图;或者只是因为已经拥有某奖品而置换重抽。这种行为模式与现实中消费者退换商品、追加购买更心仪商品并无本质区别。

《盲盒经营指引》也并未禁止平台允许用户将奖品折换成等值积分再次购买盲盒。因此,仅凭“用户可折价再抽”就断定其不具有购买商品的目的、进而将盲盒销售定性为赌博,依据明显不足,容易误伤正常的盲盒消费行为。

其三,若平台缺少兑现的资金闭环,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犯罪通常要求有完整的“筹码—现金”双向兑换体系,即赌徒可以把资金换成筹码下注,事后又能将筹码换回现金。然而,笔者承办的一案中,皮肤盲盒平台并未直接提供筹码兑现现金的服务,必须由玩家将所得皮肤提取至Steam后,再通过网易Buff等第三方平台出售变现。

换言之,平台本身并不参与现金兑出的环节。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场所让赌客用筹码下注但不提供下分兑换,很难被称为“赌场”。但在涉及价值弹性较大的虚拟道具时,如果游戏平台不直接提供变现渠道,其行为更接近一种娱乐交易而非赌博经营。本案平台虽然通过标注等措施变相实现了价值兑换,但完全不能等同于提供赌场服务。

四、典型案例值得商榷

虽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2023)浙1124刑初156号“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判决,将CS:GO皮肤类盲盒抽奖平台认定为变相赌博,并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但张家豪律师认为,从法律构成的角度来看,该案的定性仍值得商榷,其实质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存在明显差异,理由如下:

1、用户投入与对价获取之间存在实质性商品交换,不符赌博本质

赌博行为的核心在于“以财物为赌注、依赖偶然结果、意图赢取更多财物”,而本案中的用户投入金钱购买钻石,系用于开盲盒换取CS:GO游戏皮肤——这是一种虚拟商品,虽价值有高低之分,但用户在每一次开盒中都实际获得了相应道具,并非“赢则得、输则空”。即便部分玩家可能因价格波动导致奖品价值偏离投入金额,也属于市场行为中常见的“射幸”特征,不能一概视为“赌”。

2、平台并未提供回购或上下分机制,不构成赌博闭环

本案平台的运营模式中,虚拟道具仅支持玩家自行提取至Steam账户或继续用于盲盒抽取,并不允许用户将钻石直接提现,也不支持平台回购奖品。部分玩家选择将提取的皮肤转至第三方交易市场出售,属于玩家个人行为,不可归责于平台。也即,平台并未搭建“法币—筹码—赌局—兑换回法币”的完整赌博闭环,与典型的“网络赌场”模式有本质区别。

3、奖品价值变动是市场波动结果,不应等同“以小博大”

部分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着重强调“玩家可能投入数百元,抽中价值上万元的皮肤”,据此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小博大”。但事实上,CS:GO皮肤价格本身存在显著市场浮动,许多高价值皮肤在中奖当时并未具备高溢价,玩家之所以“抽中即赚”,往往是因为延迟提取、等待行情上涨的结果。这种价格差异源自市场波动而非平台设赌设计,不能被机械化归入“博弈收益”。

五、结语

张家豪律师认为,“王某案”虽已生效,但其裁判观点不宜被视为定论。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仍应坚持个案实质审查,尤其要聚焦是否存在赌博闭环、是否抽头获利、是否故意操控概率等核心要素,不能“只因射幸,就论赌博”。

任何先例判决都不是金科玉律,更不能代替法律对于个案事实的审慎考量。

盲盒抽奖模式游走于娱乐与赌博的灰色地带,如何定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司法实务一味奉案例马首是瞻,机械套用“盲盒即赌博”的结论,可能将正常的新业态创意一棍子打死。

辩护律师在面对新型涉赌案件时,应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透过现象审视行为本质,严格区分合法商业创新与违法赌博犯罪,以实现精准打击的同时保障市场创新活力。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家豪律师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曾多次被CCTV报道。全平台粉丝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普法视频。

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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