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是在反舞弊调查工作中,口供向来是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重要材料,通过有技巧地出示证据,让嫌疑对象形成“违法犯罪已经被彻底查清”的(错误)认识,是突破口供的便捷途径。

王元君律师通过本文,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出示证据环节的两则技法与大家分享讨论,供同行参考。



一、想让嫌疑对象坦白交代,就先要让其感到“反抗无望”



嫌疑对象选择对抗审讯,主要归因于其“侥幸心理”,即认为:办案人员是无法查明或证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当然,除“侥幸心理”外,另有多项心理因素导致嫌疑对象的对抗发生,参见。

因此,想让嫌疑对象坦白交代,就必须令后者形成“违法犯罪已经被彻底查清”的认识。只有如此,后者才会愿意在审讯活动中放弃反抗。

二、在证据不充分时,办案人员就要运用技法,使嫌疑对象错误以为“反抗无望”



“出示证据”无疑是让嫌疑对象产生“违法犯罪已经被彻底查清”这一认识的便捷途径,但实践中,并非每宗案件办案人员均有较为充足的证据材料可供出示。案件办理初期,办案人员审讯嫌疑对象,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查明了后者违法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已经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具体而言:有的案件确实收集到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有的案件仅收集到了部分证据材料;也不乏案件仅收集到了一些“线索材料”,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嫌疑对象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在出示证据时运用相关技法,使嫌疑对象产生“违法犯罪已经被彻底查清”的错误认识,就至关重要。实践中,有两种技法较为常见,分别为“道具暗示”与“假设讯问”。

三、技法一:“道具暗示”



所谓“道具暗示”,是指办案人员预先准备,并在审讯时随身携带一些“文件夹”或“材料袋”等道具。其中“文件夹”可以“会计账簿”等案件相关材料名称作为标题或封面,中间实际填充白纸,无需打开或特意说明,只需要在审讯时偶尔翻阅,嫌疑对象瞥见后即会产生“相关书证已被办案人员起获了”“同伙已经将材料交出去了”的错觉;其中“材料袋”可放置光盘、磁带、毛发或装着有色液体的小玻璃瓶等,其目的也在于使嫌疑对象形成错误认识,原理与前述相同。

四、技法二:“假设讯问”



所谓“假设讯问”,是指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性质“出示必然存在的,但尚未收集到位”的证据材料。如确信嫌疑对象有前往过某场所,即便尚未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也可表示:“现场为什么有你的脚印/毛发/指纹?事发前后只有一个人去过!”再如确信嫌疑对象有收受贿赂,即便尚未起获赃款赃物,也可表示:“你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存款?!你为什么收别人的钱?!你收的那么多的钱干什么用了?!”

实践中,审讯技法包罗万象,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受篇幅限制,本文不做进一步展开,后续将以系列文章的形式与大家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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