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与质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简称“口供”)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地位举足轻重。“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认识并不为过,原因在于口供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随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出现导致对口供的客观依赖在逐渐减弱,但要改变对口供心理依赖的惯性思维尚需时日。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如果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对其定罪处罚几乎是必然,因为其他证据容易收集。由此可见口供的重要性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依然至关重要。

口供如此重要,在对口供审查、运用和质证时就应当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审阅和研究,做到有效质证,避免出现轻易以口供定罪的情况发生。

广义讲,口供以被告人自书、当庭陈述、讯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会见笔录等形式存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最常见的形式。我们尝试以讯问笔录为例,做质证探讨。

一、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讯问笔录的形成时间始于刑事立案,这是最重要的节点,务必重视。如果没有对行为人刑事立案,无权对其侦查、调查,也就自然无权对其讯问。如果未刑事立案而对行为人讯问形成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讯问笔录由参与方共同制作完成,参与主体分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办案机关人员(包括侦查、调查、检察以及审判人员)。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是在侦查、调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作,包括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作完成。这些基本信息见于讯问笔录的首部,是合法讯问笔录必须载明的内容。

因为此类信息过于常见,而且有些案件的讯问笔录不存在形式问题,所以在审查时极易被忽略。但是在有些程序违法的案件中,此类信息非常重要,务必重视。记得在曾经办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中,我们发现讯问笔录记载的日期早于刑事立案的日期,而且传唤的时间超过了24小时,此种情况下形成的笔录显然违法,属于非法证据。我们提出后,法院经审查也未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除时间要素之外,讯问地点也需要关注,记得我们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在指居期间的讯问地点存有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根据规定,采取监视居住场所与讯问场所分离的方式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就是在指定居所内,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办案人员24小时全天候直接监控,在此种情况下,客观环境自然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执行场所实质上不适合讯问。另外,即便在执行场所讯问也应当排除非法方法取得口供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第8条第2项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两院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可知,讯问地点审查的重要性,如果未按照规定地点讯问,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在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需要依法提出,而办案机关就需要证明取得的口供是合法方法收集的,否则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除此之外,根据规定,讯问笔录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包括参与讯问的人员必须保证二人,而且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对于笔录的形式而言,必须要有讯问人员签字,被讯问人员确认;对于首次讯问的,还需要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告知,该笔录同样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

综上可知,作为口供重要呈现形式的讯问笔录,其制作要求有明确规定,一份合法的讯问笔录必须具备规定的全部要素,包括形式、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等,如果属于非法证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讯问笔录的审查质证

讯问笔录瑕疵分为轻微瑕疵和重大瑕疵。轻微瑕疵可以通过补正方式修补瑕疵,从而不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但重大瑕疵直接导致笔录不能进入定案根据之列。

辩护律师开展辩护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告知其权利和相关注意事项。只有如此,才能称之为完整的辩护。

笔录形成之前的指导。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明确告知其被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补正或者改正权利,核实确认权利,以及发现被非法取证时的申诉、控告权利。

做好笔录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比如犯罪嫌疑人被诱供的,应当告知其十分详细地说清楚时间、地点、讯问人员以及被诱供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向哪个部门控告,以及在检察院第一次检提时要及时告知,并要求记录并予处理。如果发现首次讯问时没有告知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要求配合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记录内容与所述内容不一致又不给补正或者改正时如何救济等。

前面已经对笔录制作的要求有了较为详细的分享,此处不赘述。

笔录形成之后的质证。质证围绕着三性两力进行,具体而言是形式和实质两部分内容。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制作,如果缺乏规定要素,属于非法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实质审查不仅仅是讯问笔录自身矛盾,也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包括与同案犯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的矛盾进行综合质证,从而达到排除不利供述的目的。

值得强调的是,讯问笔录是最直接的证据,其作用不仅仅在于证实在案事实,也可能会依据供述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在制作笔录时应当反复提醒自己对于问及的案件事实要如实供述,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对于行为性质不定性评价,对主观想法不臆想揣测,不自证己罪。对这些基本常识了解清楚之后,就能做好符合你所作所为的真实笔录。

另外,在质证时,如果发生了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当勇于控告、申诉,但是要提示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也要提供有效的线索和理由,让申诉、控告内容更有信服力。

留个作业:

1.被讯问时是保持沉默好,还是据理力争证明自己无罪好?

2.讯问笔录内容一以贯之重要,还是事后孤注一掷翻供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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