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有人说“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此话先不说是否准确,但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公民个人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对立,在“官告民”的背景下,弱势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如何应对?如何推翻刑事辩护的“三座大山”?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圈内人都知道,刑事辩护的这“三座大山”分别指的是“有罪推定、逐利执法、案外干预”。大家都知道,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如果这“三座大山”的问题没有解决,案件很难有好的结果,当事人也很难看到公正处理的希望!

第一座“大山”就是有罪推定。这里的有罪推定是指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习惯性地认定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某个犯罪(比如说诈骗罪),然后有针对性地、片面地收集对你不利的构成这个罪名的证据材料,有意无意地忽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法律适用上,先入为主地认定构成这个罪名,听不进当事人、辩护人的任何意见。

比如说有不少办案人员,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先入为主地认为只要有一点欺骗行为就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们要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从法律上深入细致地解析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达到动摇对方固有思维的目的。如果在辩护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存在明显的有罪推定线索,还可以申请相关办案人员回避,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意图。

第二座“大山”是“逐利”执法。比较典型的是“远洋捕捞”案件,在经济利益与政绩利益的双重推动下,在办案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在“双重利益”面前,办案人员很难做到依法公正地去处理案件。“喊破喉咙都没有用”,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该怎么应对?针对案件中的违法问题,要依法向上级部门进行控告,家属还可以利用媒体监督,使案件回到正规的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第三座“大山”是案外干预。指的是存在相关领导不当干预插手案件,导致案件在当地没办法公正处理。领导插手案件的动机可能是打击报复、利益驱动、受人所托等等,在这种情形下,幕后干预的“黑手”没有打掉的情形下,案件是看不到希望的!如何应对?如掌握领导干预案件的确切线索或证据材料,可以向纪委监察委等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上级法院申请异地管辖。

因此,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当中,如果遇到这“三座大山”,要想法设法“搬走”这三座大山,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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