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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合同签订
1999 年 11 月 30 日,甲公司(售房单位、甲方)与陈全(购房人、乙方)签订《甲公司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X 号房屋(以下简称 X 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按成本价购买后对所购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且购房住用 5 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租用权。2000 年 6 月 20 日,陈全取得 X 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全。
2007 年 12 月 6 日,陈全(出卖方、甲方)与林强(购买方、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 X 号房产,交易价格为 580,000 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 10,000 元作为购房定金;2007 年 12 月 10 日前乙方支付 300,000 元,甲方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前交付房产证、房屋钥匙、电卡,同时乙方支付余额 270,000 元。合同还约定,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乙方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合同主体甲方为陈全及其配偶李琼(二人签字),乙方为林强。
(二)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林强依约支付全部房款580,000 元,陈全出具收据确认收款,并依约将 X 号房屋及房产证交付林强。此后,X 号房屋一直由林强居住使用。
(三)纠纷产生
2020 年 12 月,林强得知 X 号房屋已具备办理转商或上市出售条件,即已满足权属变更登记条件,遂多次请求陈全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陈全以房屋产权性质变更为由拒绝办理。为此,林强诉至法院。陈全则反诉,称 X 号房屋是公有房屋,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房屋产权仍属甲公司,自己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与林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林强腾房返还房屋,或补足房屋差额款项。林强反诉辩称,陈全已取得房屋全部产权,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情势变更,陈全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2021 年 5 月 26 日,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向法院出具复函,表明 X 号房屋在住房档案健全、所需相关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陈全认可函件真实性,但称合同签署时房屋不能上市,是军产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强请求法院:1. 确认 X 号房屋归其所有;2. 判令陈全协助办理 X 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3. 判令陈全承担本案诉讼费。林强称已按合同支付房款,房屋也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陈全应履行协助义务。
(二)被告抗辩及反诉
陈全辩称林强诉求不成立,称X 号房屋是公有房屋,自己无权与第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与林强签订的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请求驳回林强诉讼请求。反诉请求:1. 确认与林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林强立即腾房,返还 X 号房屋,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由林强补足 X 号房屋差额款项。
(三)争议核心
林强与陈全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X 号房屋是否应归林强所有,陈全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陈全反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无效主张、腾房或补足差额款项请求以及律师费承担诉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全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林强办理北京市丰台区X 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林强与陈全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陈全依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在购房5 年后依法有权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合同签订时,陈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拥有全部产权,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二)原告请求分析
林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且X 号房屋现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满足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根据有效合同约定,陈全有义务协助林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法院支持林强该诉求。
(三)被告反诉分析
陈全以房屋为公有住房、自己无权交易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根据其与甲公司协议及自身取得房产证等事实,其主张缺乏依据。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房屋价值正常上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不符合情势变更情形,陈全要求林强补足房屋差额款项无法律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合同条款
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性质、交易条件、付款方式、过户义务等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围。本案中准确把握陈全对房屋的产权状态及交易条件,为判断合同效力及履行义务提供关键依据。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谨慎审核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纠纷。
(二)全面收集与梳理证据
原告需收集支付房款凭证、房屋交付凭证等证明自身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被告反诉也需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本案中,林强凭借完整的付款及房屋交付证据,有力支撑其诉求;而陈全因证据不足导致反诉失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重视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