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后作出本条规定。主要修改之处,一是将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改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对有关机关接到申请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落实。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一项权利,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的立法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本条规定,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也有权直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是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由强度较大的措施变更为强度较小的措施,如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也可以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否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理由,并未作强制性要求,但从便于有关机关正确作出判断和决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当说明自己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有事实和证据的,还可以附上相关材料,以便于有关机关根据其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判,作出决定。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的处理时限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关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必须在3日内作出决定。当然,作出的决定包括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包括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具体要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确定。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不同意的理由,主要是指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法律依据、原因。如果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附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当在说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理由的同时,对该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