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严峻的健康危机,杨某勇的家属心急如焚,他们深知,在安徽淝河监狱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为杨某勇提供必要的救治。动脉瘤作为疑难杂症,其治疗需要高精尖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这些正是监狱医疗体系所缺乏的。因此,家属向监狱提出了保外就医的申请,希望杨某勇能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返回监狱继续服刑。这一请求,既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遵循——保外就医制度,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罪犯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即便对于罪犯而言,其合法权益亦不应被任意剥夺或忽视。罪犯杨某勇的案例,便是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一次深刻考验。2024年年底,杨某勇因触犯法律被送入安徽淝河监狱服刑,然而,他的人生轨迹并未因此完全陷入绝望,反而因为一系列复杂的健康问题,引发了一场关于人权保障、司法人道主义以及保外就医制度适用性的广泛讨论。

杨某勇入狱时,身体状况已极为堪忧。高血压高达190/110高血压(极高危),这一数值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健康范围,预示着极高的心血管事件风险。更为严峻的是,他还同时患有动脉瘤(动脉肿瘤),且瘤体直径达到了惊人的4.7厘米,如同一枚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威胁着他的生命安全。此外,心功能 Iv 级、丙型肝炎和尿毒症五期(终末期)的诊断,更是让他的健康状况雪上加霜。尿毒症五期(终末)期意味着肾脏功能几乎完全丧失,需要通过透析或肾移植来维持生命。这一系列疾病,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杨某勇的行动能力,更让他处于生死边缘,每一刻都可能是生命的倒计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安徽淝河监狱拒绝了这一合理请求,理由竟是杨某勇具有社会危害性。值得一提的是安徽淝河监狱出具的告知本应送达到家属手中,他们却不敢给。安徽淝河监狱这一判断,明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更忽视了杨某勇当前的实际状况:一个身患重病、行为能力受限、随时可能因病情恶化而失去生命的人,如何能够构成对社会的直接威胁?监狱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判标准,显然未能准确反映杨某勇的真实状况,也未能体现出司法人道主义的精神。

保外就医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在确保法律威严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避免罪犯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失去生命。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柔软,如何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安徽淝河监狱对杨某家属的拒绝,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一次挑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人道主义实践的深刻反思。

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保外就医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评判标准。一方面,应明确界定“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内涵,避免将其泛化或滥用,确保制度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监狱医疗体系的投入与建设,提升监狱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罪犯在监狱内也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

该案当事人家属多次申请保外就医被拒,安徽淝监狱以社会危险性为借口推诿,担心释放后的风险,需要查证是否有替代措施,完全可以采取在监管下治疗,或者是否有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决定的公正性。

此外,对于杨某勇的案例,司法机关应秉持人道主义精神,重新审视其保外就医的申请,充分考量其健康状况与实际需求,作出更加合理、人性化的决定。安徽淝河监狱拒绝保外就医实质上构成对"获得适当医疗"权利的剥夺。这不仅是对杨某勇个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法治精神与司法公正的坚守。

在法治与人性的交织中,我们期待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杨某勇的案例,不应仅仅成为一个孤立的事件,而应成为推动司法进步、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契机。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绽放出应有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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