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申诉(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也都对申诉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向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申诉: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控告法官违纪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最高院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公布了《网上申诉信访须知》,对申诉信访做了规定,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诉的,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了。



二、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诉

当事人除了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外,还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各级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或监察委员会依法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中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