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沈某通过某国外购物网站从境外购买象牙及河马牙制品,并利用邮包走私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介绍,沈某在北京经营一家文玩杂项店,并且热衷于收藏和倒卖“老物件”。他经常在某国外购物网站淘货,他购买的物品种类繁杂,包括瓷器、玉器、铜器、银器、绣品及动物制品等,只要认为有升值潜力或工艺精良便会购入。2020年以来,沈某通过这种方式从境外购买了不少象牙及河马牙制品,国外卖家通常会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将物品邮寄入境,以此逃避海关监管。
2022年,北京海关缉私局从沈某住处搜查出其购买的珍贵动物制品,并将其当场抓获。查获的动物制品中,象牙制品有102件,河马牙制品有1件,经鉴定,总价值达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规,从境外购买珍贵动物制品并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动物制品被起获在案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海关缉私局的象牙制品及河马牙制品被依法没收。
庭审中,沈某悔罪称,“此前未意识到购买此类物品是犯罪,今后绝不再犯。”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实际行动保护大象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已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此外,我国法律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何以收藏、爱好为借口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残酷伤害,可能导致物种濒危、生态失衡,进而影响全球生物多样性,更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法官崔智瑜提示,作为中国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坚决抵制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购买、不携带、不运输。如果发现实体店或网络平台有相关非法交易线索,应及时举报,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斩断非法贸易链条。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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