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解析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频发,但并非所有虚开行为均构成犯罪。结合司法实践与最高院指导案例,本文梳理了可能免于刑事责任的七类情形,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虚开税款未达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才予立案。若企业虚开税款不足10万元(如为套现、少缴个税等目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某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虚开专票支付工资,税额仅8万元。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开、环开且无税款损失

企业为虚增业绩、制造交易流水,与其他公司对开、环开发票,若主观上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最高院在2004年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此类情形不宜入罪。

案例提示:A公司与B公司为提升财报数据,相互开具等额发票,但均如实纳税。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

三、虚增销售业绩但未逃税

企业为融资需求虚增销售额,虽开具销项发票,但同步虚受进项发票并依法纳税的,因未造成税款损失,通常不构罪。最高院指出,此类行为若未实质影响税收,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四、虚增资产未抵扣税款

企业为夸大实力虚开固定资产发票,但未用于税款抵扣的,不构成犯罪。例如,某公司虚开设备发票抬高估值,但因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且未使用抵扣联,法院认定无社会危害性。

五、如实代开且交易真实

销售方因资质限制,通过第三方公司如实代开发票给购买方,若交易真实、未骗税,不构成犯罪。最高院在张某强案中明确:挂靠方实际供货,被挂靠方开票的行为不属虚开。

案例提示:某加工厂借用贸易公司名义开票,但货物、资金流向真实,法院判决无罪。

六、挂靠经营中的合规开票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并由被挂靠方开票的,只要交易真实、依法纳税,不认定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此类情形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属于合法开票行为。

七、主观无骗税故意

若行为人因政策误解或财务操作失误导致开票瑕疵,但无骗税故意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争取无罪。例如,企业误将服务费开为货物发票,但及时更正并补税的,可能免于刑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骗税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企业应注重:

  1. 交易留痕:保存合同、物流、资金流水等证据链;

  2. 税务合规:定期审查开票流程,避免“变名开票”等高风险操作;

  3. 风险应对:若涉税务稽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调解、补税等措施化解刑事风险。

俞强律师团队专注涉税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联系电话:13918043509(微信同号)。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分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已对案例信息脱敏处理,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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