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赵巍、律公科科长王宇:


针对贵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以“投诉处理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受理对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李永伟律师的投诉一事,本意见人认为该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瑕疵,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反对意见:


一、中止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办法》第十八条的适用条件不成立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处理中止需以“相关事项的处理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前提。然而,本案投诉的核心事实为李永伟律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品行要求)、第四十九条(弄虚作假、扰乱法庭秩序)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妨碍诉讼)等规定,具体包括:


1.杜撰《教育行政处罚法》并歪曲案件性质;
2.当庭以说情言辞干扰审判活动;
3.恶意诽谤未成年人原告。


上述行为均属独立存在的执业违法行为,与投诉中提及的“其他案件”(涉涂源安、付蔷、张婷婷教育侵权案件)无直接关联性,更无需以后者审理结果作为认定依据。贵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案间的实质联系,滥用中止条款显属不当。


2.受理文书形式要件缺失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受理投诉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载明文书编号、调查程序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然贵局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受理通知书》既未列明文书编号,亦未告知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直接以“中止受理”结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投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贵局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


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及《办法》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依法开展调查、制作笔录、听取被投诉人陈述申辩,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然贵局在受理后:


1.未对李永伟律师进行询问或调取其执业记录;
2.未向投诉人反馈调查进展或提供申辩材料;
3.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即径行中止程序。


此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涉嫌包庇被投诉对象,违背行政机关的公正履职义务。投诉人敦促贵局立即撤销中止受理决定,应依据《办法》第二十条,对投诉事项重新立案调查,并严格遵循《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办法》规定的程序,全面核查李永伟律师的执业行为。


投诉人敦促贵局补充完善调查程序包括,出具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文书,载明文书编号及调查期限;对投诉内容逐项核实,必要时可调取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等证据;保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程序参与权,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开。


依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准则。贵局以牵强理由中止调查,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亦违反《律师法》维护律师行业秩序的立法宗旨。望贵局正视投诉人合法诉求,依法纠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意见人:匿名
日期: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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