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A建筑公司,负责某水电工程项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月,张某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A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3年01月,A公司和张某签订协议书,载明:张某知晓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由A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3.7万元,事后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A公司支付张某3.7万元,张某出具了收条。

2023年02月,张某的人身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经有关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万元。A公司辩称,公司虽然没有为张某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是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参保了商业团体工伤保险。A公司未提供商业团体工伤保险的参保名单。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与A公司均未上诉。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与A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A公司没有为张某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虽辩称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参保了商业团体工伤保险,但未提供参保名单。

其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虽然张某与公司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但该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的,此时张某对自身的伤势、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缺乏清晰认识。另外,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3.7万元远远低于张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15.70万元,导致A公司与张某之间义务明显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应当认定无效。A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明确的前提下,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存在的单方反悔的风险。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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