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凌晨4时许
荔城交警指挥中心通过大数据分析预警
发现有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汽车上路
迅速进行核查
确认车辆行驶路线
并指令路面就近警力进行拦截
经调查
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20岁小伙李某青
驾驶绿色小型轿车到南门社区
找未成年人田某聊了一会天后
一同出发前往秀屿区笏石镇接上其他朋友
在返程路上
李某青提出自己犯困
希望田某帮自己驾驶回城的道路
随后田某开始驾驶汽车
李某青到后座休息
随后荔城交警对两人驾驶的车辆来源进行倒查
发现该车由李某青以一日一千元的价格
向车行负责人陈某租用
陈某在明知李某青无驾驶证的情况下
仍将车辆租借给李某青
荔城交警已依法对李某青、田某
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并对车行负责人陈某把车辆交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
无证驾驶——违法!
把车租给无证人员驾驶——违法!
交警提示
租车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要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严禁向未成年人、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租赁车辆。
车辆承租人应在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持驾驶证和身份证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交警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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