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2025年3月13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因经营需要,欲大量购进500g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得知该信息后,遂与该公司的法人联系。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看到被告人薛某某发布求购130万元份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帮薛某某寻找货源。杨某通过被告人牛某某联系到省外一家生产高仿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的生产厂家,并将高仿蓝月亮洗衣液的事宜告知薛某某,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

2023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单价2.9元,合同价款92800元。因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质检报告、生产资料等手续,经薛某某、杨某、牛某某合谋,将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提供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杨某、牛某某按照约定的地点安排生产厂家将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交付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支付货款92800元。薛某某收款后按照约定以每袋2.5元的价格与杨某结算货款,共向其支付货款80000元。杨某随后向厂家支付44800元货款,支付运费4700元,向牛某某转款10000元。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后,将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

2025年1月15日,X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经X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涉案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

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被告人杨某、牛某某销售金额8000元,被告人薛某某销售金额92800元。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X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表现形式

1.1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1.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实践中,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不宜认为是“以假充真”。

1.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1.4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的产品。“三无产品”并不必然是“伪劣产品”。产品是否合格,有时可以通过外观、生活常识或直接验证使用效果等方式进行判断;对产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2.罪与非罪的界限

2.1 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未达到此标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2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查获的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全部违法收入不应该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

3.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4.罪数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起案例中,被告人薛某明知是高仿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杨某、牛某某为薛某提供不合格产品以及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材料等便利条件,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论处。

三、案例警示

任何通过造假牟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青之道,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共同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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