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放心消费在台州”建设,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大力提振消费,共筑满意消费,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天上午,台州2025年“3·15”国际消费权益日暨“放心消费 浙里最美”促消费主题系列活动,在黄岩区天荟广场正式启动。

FM102.7台州交通广播《市民热线》和《回应》栏目在现场联合开设融媒体直播间,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走进直播间,围绕“优化消费环境 共筑满意消费”开展主题访谈。在望潮APP、台州交通广播视频号开展在线直播,与市民朋友展开“云端”交流。


台州市市场管理局网监分局局长金崇广做客直播间。他介绍,2024年台州平台经济效益显著增长,36家平台企业成交额达621.33亿元,同比增长48.67%。全国首家日百类选品中心落户台州,1688台州专区吸引24447家市场主体入驻。2025年,台州市监将推动“数·质·链”平台兴业行动,加快平台经济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台州制造”品牌竞争力。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梁湘湘介绍,自《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以来,台州率先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将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并进一步细分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实施精准帮扶。针对不同类型,台州提供差异化扶持政策,如优化准入服务、金融赋能、品牌建设等,并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融入社区、提升知名度。此外,台州积极参与浙江省“浙个好”公共品牌建设,首批28家民宿和9家非遗入选,未来将继续拓展行业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卢云张,与主持人交流了日常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困扰和突出问题。针对中老年消费者的消费陷阱、预付卡消费维权这两类常见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并给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维权领域给出一系列的建议。


台州市电动车行业协会秘书长应洪波向广大消费者介绍行业现状,表示协会正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呼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并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应查验车辆合规性,关注维修环节、三包期及售后服务承诺。


台州市餐饮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刘小敏介绍行业现状,表示针对外卖平台“刷单炒信”现象,协会正与平台合作建立反作弊机制。此外,“诚信示范店”评选活动将消费者口碑纳入标准,推动商家自律。


台州市餐饮行业协会资深副会长、台州市台州菜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黄岩区餐饮协会会长王以洲表示,协会要求商家明示食材来源及加工过程,并通过“明厨亮灶”行动确保食品安全。倡议餐饮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台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副会长金关波表示,针对装修质量、合同纠纷等问题,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并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协会还通过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并倡议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避免纠纷。


台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辛孝茂强调,协会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非法医美等乱象,并通过培训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协会还建立了监督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惩处。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机构和服务,关注产品资质,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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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各行业/协会联合发起倡议

共同参与诚信315活动

台州市汽车行业经营协会

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台州市物业行业协会

台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台州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台州市电动车行业协会

台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台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路桥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黄岩区餐饮协会等

(以上行业排名不分先后)


“守诚信 重品质”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社会立足之道,诚信315活动自推出以来,品质商家纷纷加入诚信经营承诺行动:

放心消费,浙里最美

品质台州,邀您同行


在活动现场,还同步发布了台州市2024年度台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守护消费十大典型执法案例,及金融赋能消费创新举措,展现过去一年消费纠纷调解、权益保障的实效成果。详情如下:


2025年3月14日,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4年度台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度守护消费十大执法案例。





消费维权

十大典型案例


01

培训商家虽换人 约定服务应履行

——培训机构停业退费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某在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孩子报名参加游泳课程培训,于2022年7月分2次向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账号转账合计9936元,购买游泳课程126课时。2024年8月底,李某发现该公司闭店停止经营。李某购买的126课时培训课程,已经消费28课时,剩余98课时,退费维权受限,遂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玉环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李某与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游泳课程培训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该公司在经营服务期间发生实际经营者和股权的变更、转让,后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要闭店停止经营,无法履行后续服务。该公司法人孙某以李某未能提供由其盖章确认的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为由,对其会员的身份不予认可。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商户名为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转款报名,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游泳培训课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虽然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期间发生变更,但其内部股权变更并不影响李某按约接受服务。该公司通过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鉴于该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闭店停止营业,且无法恢复经营,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购买课程时单节课时的价格计算,返还李某剩余98课时的培训费用7728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向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转款报名,并参加其组织的游泳培训课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虽然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期间发生变更,但是其内部股权变更并不影响消费者按约接受服务。该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余额的,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让消费者提高警惕性,又能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起到了判决一案预防类案的作用。

(本案例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02

意外身故理赔难 消保调解止纷争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台州某保险公司为其丈夫吴某投保了意外保险。2024年5月19日,刘女士丈夫吴某于在外省某工业园区窒息身亡。2024年5月21日上午11时30分,刘女士向该公司官方客服报案,客服工作人员当时并未告知刘女士需要尸检。当天下午,吴某尸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回到台州后,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未经专业理赔人员核实的情况下,口头告知可以理赔的金额。事后保险公司因吴某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24年7月6向台州金融监管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台州金融监管分局工作人员接待了刘女士及其亲属,在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的同时,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金融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就刘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调查证实保险公司客服在接到报案后确未告知需要尸检、工作人员在没有专业理赔员定损的情况下又口头告知理赔金额,存在工作失误。刘女士的丈夫半夜窒息死亡的原因是疾病还是外来的伤害,确实需要通过尸检才能确定。在充分了解核实情况后,台州市和合金融消保中心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于2024年7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诉方保险公司向刘女士理赔30万元。

【案例评析】

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与消费者通常理解的意外伤害存在差异。本案中刘女士认为丈夫半夜窒息死亡就是意外,而导致窒息的原因是疾病还是外来的伤害,确实需要通过尸检才能确定。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理赔要求,在出险后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确认是否需要尸检。保险公司也需在接到报案后,一次性向消费者提出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和要求,不得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第一时间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材料(包括是否需要提供尸检报告)等,死者吴某也无相关病史,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是非意外,应该予以理赔。

(本案例由台州金融监管分局提供)

03

消毒产品非药品 虚假宣传需警惕

——消毒产品虚假宣传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消费者谢女士反映其在椒江某鼻炎馆购买治疗鼻炎的药,支付4794元购买了一期疗程的量,购买时商家表示无效果全额退款。谢女士使用3盒后一直没有效果且鼻子流血,要求退费处理。因与商家协商不下,遂向椒江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椒江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商家销售给谢女士的药实际是“消”字号产品,销售时宣称该药有治疗鼻炎的效果,并表示无效果全额退款。谢女士信以为真,但使用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鼻子流血。经现场调解,鼻炎馆负责人愿意退还谢女士4794元,谢女士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消”字号产品是用于消毒的产品,并不是药品,更谈不上任何治疗效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上述案例中,鼻炎馆将“消”字号产品当作药品卖给谢女士,宣称有治疗鼻炎效果,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且同时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多项规定,理应退还钱款。商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宣传“消”字号产品有治疗效果。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注意查看产品包装上的卫生许可证号加以辨识,若判断不准“消”字号和“药”字号,应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

(本案例由椒江区消保委提供)

04

分手帮复“水分”多 情感服务“真情”少——情感服务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底,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公司淘宝店铺下单了分手帮复合服务,意在寻求专业的情感挽回指导。下单后王女士被客服引导添加“老师”微信并支付3000元,然而承诺的服务未兑现,退款请求也未得到满意答复。王女士认为这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向黄岩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

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被诉方取得联系,并要求其就投诉内容给出合理解释。经过调查,被诉方表示由于情感导师临时出差处理紧急案例,导致王女士未能及时收到承诺的分析和方案。同时,被诉方也意识到其客服人员在处理退款请求时的不当态度,给王女士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经调解,被诉方同意将3000元退还给王女士,并对王女士表示歉意。王女士在收到退款后,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例中,被诉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承诺,且在处理消费者退款请求时态度不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被诉方并非主观故意欺诈消费者,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和失信。一些消费者在经历分手后,容易轻信网络上的情感挽回服务承诺,这些服务往往打着“专业指导”、“快速复合”等旗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效果却难以保证。为了避免此类消费陷阱,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选择服务商家。

(本案例由黄岩区消保委提供)

05

故障维修“变”购新 消保调解退货款

——煤气灶虚假检修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玉环市消保委玉城分会接到刘女士投诉,其于2017年购买的某品牌煤气灶产生剧烈异响,向该品牌官方反馈情况后,官方授权维修店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当时刘女士不在家,该维修人员没有对煤气灶进行任何检查,便说煤气灶内部漏气着火,并当场让刘女士的丈夫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新煤气灶。刘女士回家后,拿旧的煤气灶前往其他店铺检测,发现仅灶头损坏,因此要求该维修人员退货退款,但商家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投诉双方联系核实情况。商家负责人表示,更换新的煤气灶是经过刘女士丈夫同意的,并没有强制其消费。而刘女士认为上门维修的工作人员未对故障煤气灶进行检查,直接判定煤气灶内部漏气着火,然后向其丈夫推销新的煤气灶,存在消费欺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商家指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1500元,并对故障煤气灶进行维修;刘女士退还新购买的煤气灶,支付更换的配件及维修费36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商家的上门维修人员未对故障的煤气灶进行检查,直接判定煤气灶内部漏气着火,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新的煤气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本案中,因为维修人员的虚假表述导致消费者购买新的煤气灶,商家存在不当经营行为。维修行业存在诸多猫腻,夸大故障问题误导消费者购买新的产品从中牟利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尽量选择具有良好售后服务资质、技术实力的品牌,还要注意留存消费凭证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如合法权益被侵犯,也可通过12315平台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玉环市消保委提供)

06

防水手表屡进水 消保调处得退款

——手表质量问题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在临海某大型商超的品牌商店购买了一只防水手表,宣称在50米内防水,价格5000多元,第二天就发现手表进水起雾。王先生与商家联系后,商家为王先生更换了一只同款手表,可戴了几天后,居然再次进水。于是王先生直接要求退款退货,但遭到了商家拒绝,于是投诉至临海市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核查,王先生所述属实,他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手表进水的照片、手表防水的广告等证明。商家认为手表质量没有问题,并解释防水手表不宜在热水、桑拿等环境中使用,可以再更换一只。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正常使用,而且手表只使用了几天,也没有磨损,虽然宣称50米防水,但前后更换两只手表,连普通生活防水都做不到,即使再更换一次也没有什么意义,要求退货退款。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客观分析双方争议,耐心普及法律法规,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手表没有达到商家宣称的在50米内防水,理应退款退货。一般情况下,防水手表的背面表盖上会有标识WATER RESIST,非防水则没有此标识。防水手表分为普通防水和专业防水,普通防水的手表只能防止水溅,而专业防水的手表才能经受在不同深度的水中浸泡。消费者选购防水手表,一定要弄清防水等级和使用要求,查看防水标识,规范使用的同时也要保留发票等证明,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例由临海市消保委提供)

07

开张充值送名表 仿冒欺骗不轻饶

——假冒赠品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台州黄岩某服装店为庆祝新开张,推出了“开业有礼”系列优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多项充值赠送项目,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其中,消费者方女士被充值1980元即可获赠标称价值1280元的A品牌手表一只的优惠所吸引,决定参与此次活动。然而,当方女士满怀期待地收到赠品并主动联系A品牌官方公众号客服进行验证时,却被告知该手表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疑似为仿冒品。这一发现让方女士深感不满,她随即向黄岩区消保委投诉该商家涉嫌售假,并提出三倍赔偿的诉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方女士的投诉后,黄岩区消保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服装店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详细的开业活动广告牌,清晰列出了各项充值赠送活动的内容,包括充值500元送内衣内裤专用洗衣液3瓶、充值1980元送价值1280元的A品牌小绿表1只、充值2980元送价值3000元的B品牌满天星手表1只等。执法人员还在店内发现了多只A品牌小绿表和B品牌满天星手表。然而,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手表的合法来源证明。

鉴于这一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对涉案手表进行了扣押。为了进一步核实手表的真伪,执法人员将扣押的A品牌和B品牌手表分别交由各自品牌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专业鉴定,确认该店销售的A品牌和B品牌手表均为假冒产品。

根据调查结果,该服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诉方退赔给投诉人方女士48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在买赠活动中,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此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赠品虽然表面上是消费者无偿获得的,但本质上仍然是商品。”本案例中,商家通过“充值送名表”吸引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但所赠送的手表却为假冒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品牌的声誉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例由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08

儿童消费要追认 商家提醒不可缺

——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5月,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项某投诉,称其儿子多次在某文具店购买游戏卡牌,累计花费 3000 多元,商家既未制止,也未告知家长。项某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解人员调查发现,卡牌包装提示未满 12 周岁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购买,项某儿子未满 12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购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法证明消费金额,最终经调解,商家退还项某 1600 元,并对双方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追认的,该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项某儿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大额购买游戏卡牌,该行为未经家长追认,应属无效,商家应退还价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商家未履行该义务,且未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尽到合理注意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关注消费者的身份,对于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应谨慎对待;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本案例由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09

定制家具不对板 履约不实需担责

—— 定制家具货不对板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程女士在临海市江南街道某建材市场店定制全屋家具,花费 6 万元。2024 年 2 月底家具安装时,她发现酒柜没有定制包装纸箱,查询 3C 认证编号后发现厂家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家称是失误,程女士不认可,要求假一赔十,协商不成后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商家与程女士签订合同,承诺提供某品牌的全屋定制商品,但实际发货的酒柜玻璃门品牌与合同约定确实不符合,商家承认为设计师下单疏忽造成。经调解,商家赔偿程女士 15000 元,程女士对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例中,商家与程女士签订合同,承诺提供某品牌的全屋定制商品,但实际发货的酒柜玻璃门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虽称失误,但已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提醒,在家具定制过程中,商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细节,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有效维权。

(本案例由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10

围栏“缝隙”伤孩童 在线和解消矛盾—— 产品使用致伤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虎女士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三门某企业生产的床围栏,价格 339 元。使用期间,栏杆弯曲致其孩子摔倒受伤。虎女士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被诉方为全国 12315 平台入驻的 ODR 企业,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先行和投诉方在线开展和解商谈。企业售后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发现,该床围与虎女士家床不匹配,间隔缝隙过大,需额外安装大支架固定,但虎女士未进行加固,导致小孩摔进缝隙受伤。在沟通过程中,虎女士提供了围栏安装现状,但未提供孩子受伤情况及相关医疗证明。本着顾客至上原则,该企业同意给虎女士办理退货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另外补偿 500 元,消费者表示无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床围虽本身无质量问题,但产品与消费者所使用的床不匹配,且商家未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适配情况和安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瑕疵。而虎女士在选购和安装床围时,未与商家充分沟通尺寸适配问题,也未进行必要的加固,自身对孩子受伤也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虎女士无法提供孩子受伤的相关医疗证明,难以准确界定赔偿标准。但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以及产品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隐患,该 ODR 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退货退款并给予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形象。这一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仔细了解产品信息,注意产品与使用场景的适配性,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商家则应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本案例由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守护消费

十大执法案例


01

椒江区查处烧烤店

出售假冒牛羊肉系列案件

2023年-2024年期间,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连续查办多起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烧烤店,销售假牛羊肉的案件,罚没款52.28万元。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排查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的烧烤店里销售的“牛肉风味小串”、“碳烤大羊肉串”、“烤鲜羊肉串”等产品价格偏低,怀疑存在使用鸡肉、鸭肉冒充牛羊肉的情况。经过梳理,共锁定涉案店铺20家,椒江局通过集中行动对上述20家店铺开展了突击检查,共抽检问题牛羊肉串等44批次,扣押问题产品49包。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共有13家烧烤店销售的产品成分与外卖平台标明的主料不一致。目前检查发现的假牛羊肉均为合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把鸭肉制成的“牛肉风味小串”直接作为牛肉串销售,把鸡肉制成的“撒尿牛肉风味丸”作为牛肉丸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对上述13家烧烤店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烧烤店使用劣质肉类冒充优质肉类,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还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务必保持警惕,注意辨别食材真伪,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妥善保存购物小票、电子订单等消费凭证,一但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02

黄岩区查处母婴用品厂

销售未经认证汽车坐垫案

2024年12月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市黄岩某母婴用品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汽车坐垫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41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便携式儿童汽车坐垫28件,该产品部件包括坐垫、头枕、束缚绳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第 18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符合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种类,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经查,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上述便携式儿童汽车坐垫产品,至案发,已售出180件,销售金额3415元,库存28件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目前公认的儿童乘车时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儿童安全坐垫相比儿童安全座椅,占用车内空间小,价格也便宜得多,但是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也必须获得CCC证书之后才能出厂销售。不能因坐垫价格便宜、方便,忽视其安全性。

03

路桥区查处某尚美发店

预付式消费侵权案

2024年7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尚美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台州市路桥凯某理发店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受让该店后,为了获得上家原先长期积累的客户群体,合同中写明了“消费者在该门店所办的会员卡尚未消费完毕(会员名单附后)。乙方受让该门店,继续经营美容美发业务,并愿意对上述会员卡持卡消费者继续行之前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但消费者只承认甲方的除外。”但实际上当事人未主动积极向上家索要全部会员名单和未消费的会员余额情况,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会员信息丢失,从而在消费者持预付凭证上门消费时,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才能“赠送”上家未消费余额。2024年6月4日,路桥区商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立即整改,但后续依旧有消费者向路桥局举报当事人要求充值才能“赠送”上家未消费余额,表明当事人未整改。另查明,当事人从设立登记至案发还未满6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违法行为乱象频发,在餐饮、美发、美容、健身等行业,商家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充值大量现金,而当充值过后,轻则各种“霸王条款”、“隐形规则”强迫消费,重则“恶意圈钱”、“卷款跑路”人钱两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以“铁拳”之势向不法商家“亮剑”,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切实打造让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的市场。

04

临海市查处侵犯品牌

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26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件并移送公安机关,共查获假冒白酒共计1025瓶,涉案金额超百万元。(公安机关已立案)

9月25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许某与徐某正在加灌、包装“五某液”酒。据许某陈述,其生产的“五某液”成品酒均是纯粮酒,通过灌装机灌入“五某液”空酒瓶。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在异地设置仓库一处,该仓库现场存有大量纯粮酒、“五某液”纸箱、“五某液”空酒瓶等原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况。目前,该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侵权白酒,严重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

05

温岭市查处某直播间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岭市石桥头某电子商务商行在电商平台某直播间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虚假广告内容,在抖音平台发布更正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12月6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电商平台某直播间购买的“秋冬季拉法帽围巾”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消费者反映,直播间女主播在推广该商品时宣称“围巾通体含羊驼毛,含量达40%”,并以此作为卖点吸引下单。然而,消费者收货后发现产品材质与宣传严重不符,既无羊驼毛成分标识,亦无相关检测报告。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台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直播内容确含虚假成分,且商家无法提供羊驼毛含量的检测报告或采购凭证,直播视频已在商品页面推广月余,影响范围较广。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温岭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可通过12315平台、电商渠道快速提交,本案从投诉到结案仅用时月余,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乱象的快速响应能力。建议消费者遇侵权时,及时通过平台投诉、行政举报、司法诉讼等多途径维权。

06

玉环市查处某餐饮店

强制收费侵权案

2023年12月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环某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656.9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2023年6月1日开始以8元/份的价格向直接到店就餐的消费者强制收取炭火费,并将炭火费8元/份强加在某网络团购平台销售的团购套餐中,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于2023年9月1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截至案发,共收取到店就餐的消费者炭火费4004份,经优惠后实收31407.42元,向使用团购套餐消费的消费者收取炭火费7249.52元。违法所得共计38656.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系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烤肉店用餐,与烤肉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炭火是消费者在烧肉店用餐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炭火是该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附随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使用炭火顺利用餐。烤肉店另收炭火费的行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经营成分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系强制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强制收取“炭火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7

天台县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8月22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1104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至4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为不合格商品。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一款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商品,该锂电池在页面中的名称为:“允某美24v36V48V锂电池电动车锂电池24v36V48V18650锂电池电动车锂电池”,该链接有多种型号的锂电池在销售,其中48V10AH、48V12AH、48V15AH三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专用锂电池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至2024年6月3日当事人下架停止销售时止,抽检那三个订单可以确定是“2024.3//”批次,计销售金额为4820元,获利140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天台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锂电池凭借其能量密度高、寿命长和环保优势,在电动自行车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技术更新迭代频繁,产业链条不断完善,未来将扮演更加关键的角色。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锂电池的安全性依旧饱受争议,尤其是部分厂家生产销售的三无锂电池,存在变形、开裂、短路等安全隐患,易发生爆炸或者自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依法予以惩处。

08

仙居县查处某酒吧

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

2024年4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居县某酒吧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晚,根据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仙居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二楼发现两名未成年人顾客,且桌上摆放数瓶已开封的啤酒正在饮用。经查明,当日两名未成年人与其他数名成年人一同至当事人酒吧进行消费,现场由其同行的成年人点单一份218元啤酒套餐,当事人店员未查验顾客年龄等身份信息,允许上述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将上述啤酒提供给未成年顾客饮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仙居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且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弱,饮酒后容易滋生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引发违法犯罪或造成自身被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应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多方努力,更需要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一条坚固的防线。下一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探索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延伸法律保护触角,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综合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力。

09

三门县查处

蒋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2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蒋某某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学习平板的行为处以罚没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0日,蒋某某购入20台学习平板,购买时每台学习平板赠送1张学习卡。2023年12月23日,蒋某某在举办销售活动时,谎称厂家为扩大知名度免费赠送万利达学习平板,并在活动现场免费赠送学习卡。为达到以高价销售学习平板这一目的,蒋某某谎称使用学习平板需要支付一定的资料费,以一系列引人误解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以每份2699元的价格购买资料。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蒋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一系列引人误解的洗脑式宣传,紧扣消费者重视孩子教育的心理,以销售子虚乌有“资料”的名义,达到高价销售学习平板这一目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学习机消费市场的乱象,净化消费市场环境,警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10

台州湾新区查处某电器

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台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界面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公司店铺上架销售型号“FD10-40”吊扇,在产品介绍中宣传该产品“静音”,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款产品可以做到静音,上述内容为当事人自行编造、无事实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新的购物方式和交易习惯,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然而一些卖家过度美化、包装自己的商品,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主观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也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因此企业经营者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消费者网上购物也应该注意商家发布的广告语是否夸大宣传,避免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被误导。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小编:路路通 审核:杨懿 监制: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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