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亿万消费者共同关心关注的日子。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各种消费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一起来看看↓↓↓
以案释法
“假一赔十”获支持
林某在一家标注“假一赔十”的网店购买两盒化妆品,共计3171元。林某使用后脸部出现不适,经查询发现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厂家均为伪造。林某起诉要求退货并赔偿十倍价款31710元。法院认定化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林某退货退款请求,并判决店铺赔偿31710元。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假一赔十”可不是说说而已,若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则商家需按照承诺进行赔偿。
问题赠品可维权
陈某购买全自动洗衣机获赠保温杯,发现杯子不保温,要求商家更换。商家拒绝,称全自动洗衣机无质量问题即可,赠品不退换。陈某投诉至辖区内市场监管局,经调解商家为陈某更换了符合质量要求的保温杯。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赠品多数是购买商品后才可获得,赠品也视为商品,商家不得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产品。若赠品有质量问题或影响使用,消费者可协调更换,若导致人身损害,可主张赔偿。
奢侈品也可无理由退货
胡某在某电商平台花费8360元购买奢侈品女包,商品详情注明“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胡某因不满意包的材质和做工申请退货被拒,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商家未合理解释为何不宜退货,也未举证证明退货会造成重大损失,故支持胡某退货诉求。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
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诚实守信经营,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交易时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媒体曝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供稿:林薇薇
制作:徐嫩妹
责编:巫钦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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