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本期作者
陈伟
济南中院民二庭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高静
济南中院
民二庭
四级高级法官
目前,通过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进行购物已成为居民的生活常态,商家的营销手段也层出不穷,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衍生出不少法律问题。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法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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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部分商家会发布“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经出售概不负责”等声明或店堂告示,这些条款由商家预先拟定,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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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否实行“三包”?】
购买商品附送赠品,是商家常见的营销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本品的前提下,商家对其提供的赠品仍应当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不得通过赠送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过期、破损、假冒伪劣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否则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商家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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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如何避坑?】
“预存餐饮储值卡满五百赠五十”、“一次性购买十节私教课享八折优惠”,预付消费早已成为餐饮、健身、美容、教培等行业常见的促销模式。但预付消费服务差、限制多、甚至商家拒绝退费闭店跑路等新闻屡见不鲜,让消费者对此产生了诸多顾虑,也导致诚信经营的商家无辜躺枪。在此建议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前,应当全面了解商家的资质、信誉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妥善保留消费凭证,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核对余额。目前,济南市已推出“预付宝”平台,对预付消费进行资金监管,消费者可尽量选择“预付宝”入驻商家,保障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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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消费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使用零花钱、压岁钱进行大额游戏充值,或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贵价商品,未经家长同意,则消费行为可能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就是说,家长可以主张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无效,要求退货退款。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同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商家也要主动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对没有家长陪同、独立进行大额消费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劝阻,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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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购物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带货主播作为商品销售的“代言人”,其宣传推销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当注意甄别虚实,同时保留好直播录像、商品链接及详情信息等证据,以便在“货不对板”时能够及时维权,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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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经营者身份不明时如何维权?】
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与商家针对退赔问题线上协商未果,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却发现对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消费者首先可以自行查看店铺页面公开展示的商家营业执照副本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也可以联系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要求其提供。如网络交易平台既未公示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又拒绝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代为赔偿。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规范平台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
文字丨民二庭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