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一则外观设计专利争议案例。最高院对一起持续三年的“螺丝刀具收纳盒”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的结论,为同类案件的创新认定划出重要标尺。
最高院裁判意见:本专利与证据1和惯常设计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条状手柄容纳腔以及刀头容纳腔的形状、大小及数量主要由其所容纳的手柄、刀头的形状、大小及数量决定,手柄容纳腔以及刀头容纳腔不能脱离手柄、刀头的形状、大小及数量进行设计。容纳手柄与刀头的沟槽系螺丝刀工具收纳盒中基本设计特征。在证据1已经将容纳手柄及刀头沟槽设计公开的情形下,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根据证据1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运用居中及对称常规设计手法,容易想到将手柄容纳腔整体移至居中位置,并将刀头容纳腔根据刀头沟槽形状、大小及数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均匀排列,对称分布于刀头容纳腔两侧。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运用惯常设计手法,即将运用于相同种类产品的证据1上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可以获得与本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仅具有细微区别的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本专利与证据1、惯常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明显区别”的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该条款是2008年修正专利法时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提升专利质量。
此处的“明显区别”要求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差异,使一般消费者能够直观、清晰辨识其区别,而非局部或细微的改动,并且不能通过常规设计手法轻易推导得出。
从本案看,司法实践中,“明显区别”的判断标准呈现两大维度:
1、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视角
最高法认为一般消费者更关注手柄与刀头容纳腔的布局(功能主导),而非局部对称性调整。
2、“整体视觉效果”的认定差异
国知局和一审法院认为,"手柄腔居中+双刀头腔对称布局"构成显著差异,具有创新性。最高院则认为,“当设计仅是对现有元素的排列组合,局部细微的变化,是运用惯常设计手法可以获得的,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不能突破专利法对‘明显区别’的实质性要求。”相对来说,最高院关注到“局部差异”的影响权重,更侧重“整体动态平衡”,最高院的观点更贴合设计创新规律与市场认知逻辑。
司法风向标:外观设计专利的"生死线"
动态平衡“整体与局部”权重
若相同点集中于产品主要视觉部位,即使局部存在差异,仍可能认定缺乏“明显区别”。
“设计启示”推定的扩张适用
当现有设计已公开特定设计特征,法院倾向于推定一般消费者能够通过惯常手法(如对称、替换)推导出类似方案,从而否定专利有效性。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应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先客观比较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和区别点,然后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结合产品用途及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考察这些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如果二者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或者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不会基于视觉美观考虑予以关注的设计特征,则应认定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如今外观设计专利的“明显区别”认定已从单纯的外观比对,发展为融合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的综合判断。企业需在创新阶段即预判司法标准,通过差异化布局与证据留痕提升专利稳定性。
来源 | 高沃综合最高法案例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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