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生活里难免遇到糟心事,要是被欺负、被打了,还手真就成互殴了?今天必须把正当防卫这个关键保命的法律知识给大家讲透彻,关键时刻真能派上大用场!

这几年,“正当防卫”在两会法治议题里可是重中之重,连续多年被纳入“两高”工作报告。像最高法报告里的“马某正当防卫案”,还有最高检通报的“湖北某棋牌室管理员防卫案”,这些案子让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坚决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原则的态度,可也暴露出正当防卫认定过程中那些复杂又棘手的争议。其中,最让人困惑的就是“必要限度”和“合理情绪”该怎么准确界定。

先来说说“必要限度”。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两个条件。但到底啥情况才叫“明显超过”呢?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最后的认定结果也可能截然不同。就拿2023年武汉棋牌室那件事来说,员工小黎被醉酒的刘某持刀威胁,小黎在危急时刻夺刀反击,致使刘某左胸受伤。可谁能想到,小黎却被指控“事后防卫且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案子争议的核心就在于,当时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刘某那时已经丧失攻击能力,小黎还继续动手,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



这个看似普通的案子,其实暗藏两大关键争议点。其一,是防卫时机的判断。刘某虽然手持刀具,但还没实质性地发动攻击,此时小黎出手防卫,到底合不合适呢?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我们要站在小黎当时的处境,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出发,来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持刀闯入营业场所,还与小黎发生肢体接触,很显然,不法侵害已经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其二,是防卫手段的比例问题。小黎在与刘某的拉扯过程中,致使刘某受轻伤,这是否符合防卫的必要限度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大家常常会忽略《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适用情形。虽然本案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但参考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检例第47号),当面对刀具这类危险器具时,防卫强度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普通限度的。好在最后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认定小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了小黎一个公正。

不过,处理正当防卫案件还有个特别麻烦的难题,就是证据往往非常零散,很难完整、准确地还原“防卫瞬间”的真实场景。在很多这类案件中,都没有监控录像作为关键证据,而证人证言又常常因为证人所处角度不同,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2021年安徽巢某案,由于没有监控,案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如何采信证人证言上。巢某坚称是对方先持械攻击,可唯一的目击证人偏偏和双方都存在利害关系,这就使得案件陷入僵局,也充分暴露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再回顾“昆山反杀案”,要是没有现场完整的视频记录,于海明的防卫行为恐怕很难得到准确认定,他可能也会因此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的逐步完善,是中国法治从纸面规定迈向实践落地的生动体现。司法机关通过这些典型案例,逐步树立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标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同时也要借助每一个具体案件,推动法治细节的优化与完善,让刑法“第二十条”真正成为老百姓对抗不法侵害的坚实护盾。大家要是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