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支持福建、陕西、新疆等地建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务区”。在报告中,西安两级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被提及。
据了解,2024年9月,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加挂“中央法务区”牌子,西安中院随后成立企业重整服务中心,成为“中央法务区”揭牌后入驻的首家法律服务机构。该中心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形成优势互补、协同保护的全链条、全生态合作机制,成为立足陕西内陆型开放的商事法律服务优选地。
而此前,西安知识产权法庭于2022年首次运用“融解决”机制,与贸仲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合作调处了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自此,西安法院提出的“融解决”解纷方案,吸引了世界目光,引起广泛共鸣。
分歧产生陷入僵局
“‘融解决’ 是一个桥梁,让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有了‘优选地’,外国企业提升了对中国司法的信任,也增强了对中国文化的认同。”3月7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泉向记者讲述了通过“融解决”模式化解的又一起纠纷。
2023年的一个上午,日本某株式会社的代理律师匆匆走进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脸上写满了焦虑与无奈,也带来了一起棘手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
原来,日方企业和陕西某物流公司、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长期货物买卖合同,在一次履行过程中,因货物交付、质量等问题导致三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更让日方企业头疼的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成疑,而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乃至中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也引发了各方争议。
新加坡某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质疑西安中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如果按照合同条款在约定国家申请国际仲裁,我们日方企业既面临着巨额费用支付,还有可能因为约定不明确增加成本。”日方企业代表担忧地说。
随后,各方当事人向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法律意见书,试图证明自己的立场。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我们有权选择被告之一的所在地西安法院管辖。”日方代表强调。“既然合同有约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申请国际仲裁。”新加坡某公司坚持认为。陕西某物流公司提出:“我们希望通过合适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
一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管辖机构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使得案件解决陷入僵局。
面对复杂的涉外商事纠纷,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仔细听取各方人员的陈述,敏锐地察觉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远超寻常。
积极寻找解纷突破口
为此,西安中院及时指导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聚焦“一带一路”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积极探索司法机构与商事调解机构协同解纷新模式。
“要设法在各方的顾虑中找到共识!”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们深知这一点。就在积极寻找化解纠纷突破口时,一个好消息传来。经西安中院的高效沟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了解到各方争议,希望能够推动纠纷化解。法官积极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调解中心对接,借助他们在国际贸易领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案件的调解提供有力支持。“当时外国企业不了解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多元解纷体系,我们就帮助三方寻找都信得过的机构参与进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李沫雨说。
在处理这起涉外商事纠纷过程中,为了更好满足境内外当事人的需求,法庭还与相关机构共建了商事调解专家库,合力打造了线上委托、材料移转、调解、司法确认、送达、域外法查明、诉讼指引等“一站式”多元解纷合作共享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得纠纷化解端口前移,能够更早地介入纠纷,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王泉表示。
“我们向日方企业和新加坡公司详细介绍了西安法院 ‘融解决’ 经验模式,以及 ‘专业调解 + 司法确认’ 机制对调解结果的法律强制保障性,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李沫雨说。
“融解决” 助调解协议达成
在法官和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达成只是第一步,如何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才是关键。”王泉说。
随后,当事人在调解机构的指引下,向法庭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与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审查。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法院依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为调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2024年3月底,日本某株式会社在案件解决后,专门送来了中日双语感谢信。“西安中院‘融解决’模式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得到成功应用。”日方代表在感谢信中表示。
据悉,西安中院以服务中欧班列和涉外企业为重点,创新建立调仲结合、诉调结合、诉仲结合的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模式,共办理涉外案件485件,成功化解国际商事纠纷30件,大大提升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能级。如今,“融解决” 模式已经成为众多涉及新能源、新技术、新业态企业案件中,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解纷的首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