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却有人利用诉讼获利,冒充消费者从微商处大量购买减肥产品后送检,并以产品含有我国禁止药物为由,要求十倍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固然要重视,但如此大批量购买并高额索赔是否应当全部支持?记者今日获悉,邛崃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卖家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买家进行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日,李某从微商严某处一下子购买了6盒减肥药,共计3900元。
收到货物后,李某立马按严某叮嘱的使用方法开始服用。谁知,在服用减肥咖啡后,李某很快就出现了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不适反应,随即将剩下的减肥药进行送检。11月23日,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表明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0.000598g/kg,而西布曲明是我国禁止使用的药品。随后李某按照外包装上显示的厂家名称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该问题,得到答复却是该产品并非此公司生产,其收到的产品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2024年5月,李某将减肥咖啡的销售者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退还购物款39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9000元以及鉴定费用600元。
*法院审判
李某是否应获得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在网络上看到严某的广告后立即添加其微信、迅速购买,缺乏普通消费者对微信商家建立信任的过程。其次,李某在严某明确告知其一盒吃50天的情况下,仍一次性购买了6盒,其数量足以其连续服用近一年,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购买自用的使用场景。再者,李某称服用产品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不适症状,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是在收到产品后仅4天即送检,难以排除李某具有职业打假嫌疑。最后,李某检测发现案涉产品中存在违禁成分后未与严某进行任何沟通即开展诉讼,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维权习惯。综上,无法认定李某为普通消费者。
法院表示,案涉产品中的1盒可认定为李某为自身消费购买,支持1盒范围内的十倍赔偿。而其他5盒产品,因李某的行为与消费者日常购买生活所需物品目的明显不同,具有以诉讼获得赔偿取得经济利益而牟利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李某购买剩余5盒减肥产品是生活需要,亦不能认定李某在该范围内属于消费者。
法院最终判决严某向李某退还货款3900元、支付一盒范围内的十倍赔偿款6500元和检测费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其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安全。但在实践中,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获利的“知假买假”行为时有发生。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
那么何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一是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习惯,普通消费者不会大量反复购买。二是考量购买数量、频次是否合理,在短期内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大量购买,可认定为不合理。三是关注所购商品保质期及功效,比如,生鲜产品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会分批购买。四是看是否自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用范围多限于购买者本人及近亲属,并考虑商品功效与使用者匹配情况。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法院供图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