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买的“减肥糖果”竟含违禁成分?
租车遇事故被索赔天价维修费?
预付学费后机构跑路?
这些看似日常的消费场景
暗藏的陷阱却可能让您损失惨重!
一起看看几个案例
教您识破套路、高效维权!
01
朋友圈售卖的减肥糖果,含有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8月,朱某从网上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自称SOSO果蔬压片糖果,在其朋友圈销售,销售金额1万余元。
经检测,本案减肥糖果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的上述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朱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预缴罚金、赔偿金等情节,依法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减肥应通过科学饮食和合理运动等方式来实现。在选购减肥产品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产品安全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商家,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切莫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
02
食用残次水果致肠胃不适,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施某在冯某经营的水果店购买菠萝,当晚该水果店仅剩一个菠萝,该菠萝底部已发黑变质,冯某将该菠萝低价出售给施某,施某购买了该菠萝并食用。四小时后,施某出现腹痛等肠胃不适症状到医院就医,要求水果店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施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水果店赔偿费用。冯某、水果店辩称,施某身体不适与水果店出售的菠萝未必有因果关系,当时已将菠萝变质部分切除,施某并未食用变质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购买的案涉菠萝底部发霉、部分果肉坏掉,属于腐败变质水果,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应禁止销售。水果店作为销售者,应对已变质水果下架处理,而非低价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冯某明知道案涉水果已腐败变质,仍低价出售给施某,故判决水果店及其经营者冯某向施某退还购买案涉菠萝的款项及支付1000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案中,冯某作为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应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广大消费者也要培养饮食安全习惯,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03
租车公司未主动告知车损险情况,可减轻消费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租车公司将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出租给陆某使用。租赁期间,陆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事故,产生车辆损失3万元。该车辆并未购买相应的车损险,某租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陆某赔偿上述车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陆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车辆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依法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某租车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群,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频率均不同于一般家用汽车,理应确保车辆实际投保相应的车险,来应对更高的风险。如未为车辆配置车损险,从保护承租人知情权、选择权角度而言,某租车公司亦应予以明确说明。本案某出租公司未购买相应的车损险,却未向承租人详细说明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等情况,使得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汽车过程中对风险处于不明且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应认定某租车公司对车辆可能产生的危险处于放任状态,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酌情减轻陆某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陆某赔偿某租车公司车辆损失的70%。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发展火热,为大家出行带来便利,却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消费者在租赁车辆时,通常无法全面了解车辆的保险状况,尤其租赁公司在合同未明确告知或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在发生事故后才发现自身权益受损。
租赁公司要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自身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消费者,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菜品中吃出异物,店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裴某通过美团手机平台购买某大排档餐饮套餐,并到店消费。期间,在一菜品中发现一只死苍蝇。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沟通未果, 2024年11月,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大排档退还餐费298元,并赔偿十倍餐费29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大排档作为生产并提供食品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提供的食品中混有肉眼可见的异物,造成顾客心理不适,应视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基于该菜品的单价为88元,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故大排档依法退还餐品餐费8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超出部分,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还餐费88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行业的生命线。餐饮服务主体应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高餐品卫生质量,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操作,并注重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定期对厨房环境、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品。
05
离职员工代收学费后跑路,教育培训机构需担责
基本案情
杨某经某教育培训中心员工邢某介绍,报名参加该培训中心的教育课程,并通过微信向邢某支付了第一年学费,邢某向杨某出具收据,安排了其他教师对接。杨某在第一年课程进行期间,邢某以培训中心名义向杨某推销次年学费,杨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邢某支付第二年学费。后杨某发现邢某未将费用转交培训中心,且邢某已从培训中心离职。杨某与培训中心交涉未果,遂起诉要求培训中心退回第二年学费,培训中心则认为这属于邢某的个人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邢某作为培训中心员工,此前代收学费的行为已被培训中心认可,足以使杨某对邢某的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其次,培训中心在管理上存在过失,邢某离职后,培训中心没有及时通过公示等方式通知学员以消除邢某代理权外观;最后,基于第一年交费惯例,杨某有理由相信邢某仍有权代表培训中心收费,且无证据证明杨某知晓邢某已离职或存在恶意,所以邢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经法院释法并主持调解,杨某与培训中心双方达成协议,由培训中心为杨某继续提供第二年的课程服务。
法官提醒
培训行业、房产中介等“高代理权依赖”领域的经营者,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购买服务或产品时,应审慎核实交易对象,尤其在支付大额费用时,应通过主动索要发票、核对收款账户与经营主体是否一致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台山法院、鹤山法院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