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虞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主管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构成一案双罚案
2024年1月24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虞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随即,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按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1万元、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月26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3月25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河南某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设备制造加工车间内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郝某、王某等6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虞城某道具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8月21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虞城某道具厂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周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9月27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周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5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安全管理人员自任命之日起至执法检查当日仍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确凿,该站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该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该加油站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处人民币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sqtv热线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