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3月14日,2025年益阳市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公布了2024年度益阳市打击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包括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案;胡某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沅江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案;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某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曹某、章某经营网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桃江县某冻库将猪肉串冒充羊肉串对外销售案;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新闻发布会现场。雷鸿涛 摄
2024年度益阳市打击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案
2024年4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库存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4588升、处罚款116295.48元、没收违法所得1803.14元。
2023年11月27日,该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 19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从湖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95号车用汽油用于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4608.6元,获利180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桃江县公安局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4年4月,桃江县公安局对胡某明等8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的犯罪行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2024年3月30日,桃江县公安局牛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牛田镇牛肉养殖户胡某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自家养殖的病、死牛肉。获此情况后,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办理此案,对流入市场的三头病、死牛肉进行追回,并通知农业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查明,2024年3月,胡某明发现自家圈养的三头黄牛出现食欲缺乏、身体发抖、呼吸困难等症状,患病多时不见好转,兽医诊断疑似患高风险疾病。第一头牛不久后病死,第二头牛、第三头牛均有四肢不稳、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症状。胡某明在明知三头牛患病且医治无效的情况下,将牛肉分别销售给宰牛人胡某文、胡某良、文某强和经营户张某华、彭某斌、罗某红、李某香等人。7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病、死牛肉并用于继续销售。案发后胡某明等8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三:益阳市邮政管理局查处沅江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案
2024年12月,益阳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沅江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市邮政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函反映有群众举报存在快递代签收问题。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的某快递公司网点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发现该快递公司网点快递员在投递快件时,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情况属实。该公司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规定,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行为,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株洲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12月20日,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株洲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22.2元、没收侵权复制品357册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反映益阳某学校自考学生使用的是盗版教材,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学校进行检查。经查,株洲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某知名大学名义在该学校进行自考办学活动。执法人员调取了自考学生教材共12类,经初步认定,该类教材纸张粗糙,封面颜色暗淡,疑似盗版侵权书籍。同时,执法人员对购买涉案教材的学生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涉案教材系株洲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放。后续经出版社和鉴定部门核验,认定该批学习教材为侵权复制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9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声诊断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58846元,罚款309000元。
2024年4月16日,该局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1台“超声诊断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设备过期后超声检查共计598次、收费金额共计5884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0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产品货值9920元1.2倍的罚款,计金额1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阳区某摩托车行销售的型号TDR3241Z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17761-2018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通过电话联系某业务经理,以2250元/辆带电瓶不开票的价格购进型号TDR3241Z的电动自行车共计4辆,计购进金额9000元,销售价格4×2480=9920元,案发时上述车辆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4年9月15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化县某乡镇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88919元,罚款5000元。
2023年9月益阳市邮政管理局联合该局召开了“快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强调禁止快递末端不合规不合理的取件收费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在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已经收取寄件人费用的快递件,按照3元/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费用,该费用属快递标价以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查实,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共计配送收费快递62973件,违规收费188919元。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快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提醒告诫禁止快递末端网点收费后,明知不得在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仍收取取件人费用,主观故意明显,经责令退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予以退还。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某、章某经营网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4年8月1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某、章某经营网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当事人曹某、章某于2023年5月至9月雇佣网络“刷手”在其淘宝平台合伙开设的12家日用百货店铺有刷单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当事人在网上雇佣“刷手”购买店铺改价后的商品,再通过发空包物流、售后好评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痕迹,通过刷单来提升该店铺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从而达到更多的商品交易机会获取更多的利润。经查实,当事人工作室成立以来共计刷单1605次,刷单商品8050件,商品经营额68705.86元,支付刷单佣金1339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江县某冻库将猪肉串冒充羊肉串对外销售案
2024年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冻库涉嫌将掺羊脂肪的猪肉串冒充羊肉串销往各夜宵摊点。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10月15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肉类制品违法犯罪的“夜鹰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一冻库内有6件标称为“羊味肉串”的预包装产品,配料表标注主要原材料为猪肉与羊脂肪,另一冻库内发现4件加5包已撕掉外包装,用透明塑料袋重新包装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肉串。该局执法人员连夜开展调查走访,发现多家夜宵餐饮店从当事人处购进上述“羊味肉串”,冒充羊肉串对外售卖。经查明,该冻库自从2023年12月21日开始购进“羊味肉串”产品,12月22日开始销售。从2024年4月份开始撕掉产品原外包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自2024年4月1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2142包羊味肉串,涉及多个县市区,销售金额达74785元。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掺假掺杂的食品,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随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8月12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49元、罚款50000元。
2024年7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现场登录该公司运营的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商户入驻平台,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已入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当事人为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平台运营方,负责该平台在沅江地区的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组织配送人员对本地区在线外卖订单配送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运营的外卖平台已上线的运营商户中有四家商户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商户。上述商户通过该外卖平台共产生营业额2780.52元,当事人从中抽佣18%,获利500.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