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前夕,各地发布了多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编辑汇编整理了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供读者查阅参考。

来源 | 综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等消息

汇编整理 | 布鲁斯

上海市

3·15前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中不仅涉及网络购物、餐饮食品、家电维修、美容美发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消费领域,还涉及了盲盒消费、直播带货、“种草”笔记等新兴消费模式。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上海代酷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他处收集约20万余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未向消费者明示过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信息导入到当事人的“斗星智能”系统账号中。通过该系统的机器人语音AI外拨软件,按照当事人确定的AI话术模板,向导入的电话号码自动拨打语音电话,用于推销贷款业务。另查,当事人在未获得上海银行信贷中心委托的情况下,存在以“上海银行信贷中心”名义推销业务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兰汀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一起消费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肉粽系“直播间现做现发”,而消费者实际买到手的却为预包装食品。经查,本案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当事人在电商平台营销“老食鲜”肉粽和蛋黄肉粽过程中,为招揽顾客,在没有真实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将创立不足一年的自有餐饮品牌“老食鲜”宣称为“上海40年老牌子”“百年老字号”,并通过设计脚本、话术,精选食材拍摄视频,在直播过程中虚假展示现包粽子的场景,将购进的真空包装的预制品,虚假宣称为“66家实体门店”“直播间现做现发”的老字号品牌肉粽进行大量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鱼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月2日起,为推广产品、提高销量,通过与电商平台博主合作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发布虚假“种草”笔记,具体流程为:1.当事人公司员工通过平台与博主取得联系,添加博主微信。2.员工引导博主在其网店下单,凭订单号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还给博主。3.如博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在网店发布买家秀好评、制作图文“种草”笔记,当事人将额外支付佣金。自2024年1月2日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形式进行虚假交易60单,涉及货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7250.73元,由博主制作“种草”笔记共15篇。

当事人以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

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增强市场活力,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虚假宣传、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等重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装饰公司“全屋整装”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1月20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装饰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2024年5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话务员通过统一的沟通话术,以夸大、虚假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当事人提供的装修服务及其他优惠活动。在添加消费者微信后,当事人的话务员继续通过微信以赠送家装类产品、虚假承诺优质装修服务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前往门店进行实地考察及洽谈业务。一旦消费者接受邀请,当事人的线下销售人员便带领消费者参观所谓的样板展厅,并以口头方式虚假承诺装修事项,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而此前的承诺内容在最终的合同中均未体现。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拒绝兑现此前的承诺,并要求一切以合同内容为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处缙云县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举报,对当事人涉嫌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模式为“会销”模式,通过发放礼品、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并通过现场会议、讲座、视频连线、播放消费者使用体验视频等方式对其所销售商品进行宣传。活动中,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的商品绿唇贻贝精制营养粉具有“抗肿瘤”“抗菌”“抗血栓”“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治疗癌症、老年痴呆、抑郁症、糖尿病”“预防新冠”等作用。该绿唇贻贝精制营养粉包装上标注“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执行标准:GB24154”,是运动营养食品,并无活动中所宣传的治疗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省

3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据统计,2024年广东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5748件,移送公安机关14件,有力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根据网络监测发现线索,2024年5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网店进行直播,在销售某眼霜时宣传“泪沟填平褶子皱纹、真正的把眼袋抹没、让皮肤白到发光”等字眼,而上述化妆品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宣传的真实性,构成了在直播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造成利益侵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予以减轻处罚。2024年7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件

根据媒体曝光线索,2024年3月15日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营销过程中使用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夸大征婚对象的硬件条件等使用户产生错误的认识或期望的手段,从而达到推销服务、扩大营收的目的,构成了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造成利益侵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0万元。

珠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2024年3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珠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依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以珠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主体注册企业账号,通过购买服务找人代办的方式,获取多家与当事人无任何合作、加盟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虚假认领为其账号的“线下门店”,误导消费者以为当事人在全国多个地市均开设有门店,同时为扩大销售量找人刷单9545次,从而吸引浏览量、增加流量、提升业务量获取利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解绑线下门店消除影响,经综合裁量,予以减轻处罚。2024年8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珠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虚假认领线下门店和刷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肇庆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2023年11月20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肇庆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某社交公众号上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且广告表述与所引用的调研报告数据不符,有奖促销信息不明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肇庆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网络虚假违法广告、开展有奖销售发布信息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广东省珠海市

3月6日,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了2025年“3·15”信息通报会,公布了一批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汽车消费、宠物消费等消费类型,其中商家诱导消费、不明码标价等现象较为突出。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不明链接慎点击

2024年中,有市民投诉称,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号码剩余多少积分,可点击链接兑换商品,市民点击链接领取了电动剃须刀。市民兑换后发现,手机号码的积分并未减少,且收到的电动剃须刀使用时非常不便,市民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

接到投诉后,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核查,商家为扩大产品服务覆盖面,提高销售量,虚构积分兑换的商业短信息内容,再委托第三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给消费者。

商家推送的短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经营者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适用法定罚款幅度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基础。消费者点击不明链接可能会导致多种不良后果,包括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设备感染病毒等,遇到积分兑换、中奖通知等涉及财产权益的信息或链接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真伪。

海南省

3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海南省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10大典型案例。2024年,海南全省共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18163宗,罚没款8639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46宗,公布典型案例266宗,入选全国优秀、典型案例8宗。3月12日公布的海南省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10大典型案例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澄迈仁兴昆仑润养堂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澄迈仁兴昆仑润养堂养生馆在销售“赵氏普众酒”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集中组织宣讲活动,播放赵氏普众酒宣传视频,称服用该酒有利于人体五脏六腑正常运转,排毒、祛湿气、延寿、预防疾病的功效及使用“赵氏普众酒”后疾病好转的案例。诱导老年人群体购买,实际商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无疾病治疗功能、效果。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联合检查发现,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剑南春酒、国窖1573酒经典装、贵州茅台酒飞天,经注册商标“贵州茅台”、“国窖”、“剑南春”三方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三款白酒均不是权利人公司所生产,且三款白酒无论是产品规格还是外包装颜色、图案、文字,与其所侵权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三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12.3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吉阳渔慕湾餐饮店外卖食品好评返现案

三亚吉阳渔慕湾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开有网店“慕渔湾.无骨酸菜鱼(红沙店)”,经检查发现该店外卖打包操作台面放有“好评”卡片,卡片内容有“全五星10字美评+晒餐品图,可领2元红包,使用期限,当天领取”等字样。该“好评”卡片上还印有微信二维码,二维码旁有“扫二维码返现”字样。通过查看该微信的聊天记录,发现确实存在给客人返现的情况。当事人存在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海口市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了8个“3·15”消费维权热点案例,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某商标权利人举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其外观设计及产品商标受法律保护。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公司销售及仓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847瓶,其产品防伪标签、包装材料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的商品相应包装材料和印制特征不相符,目标产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不符。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6000元;2.没收侵权的配制酒847瓶。

案例点评

本案虽由商标权利人发起举报,而非直接源于消费者投诉,但其结果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经营者在进货中要对货源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否则不但会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自己的商誉。本案中,该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配制酒并销售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山西省

3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西省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典型案例2个和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9个。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晋中市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央视《财经调查》曝光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对其经营的氢水机和氢氧机进行宣传,宣传用语中出现“吸氢后头不疼了,睡眠好了,烧心好了,湿疹好了”等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4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通过媒体监督,曝光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迅速立案查处,让更多的消费者不再被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及违法格式条款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其培训协议条款内容涉嫌减轻或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无教育培训资质,悬挂“某某朔州分校”宣传牌匾,误导消费者签订协议并缴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课程安排收费表》中存在“住宿非协议,交10800元,不退不补;走读非协议,交9800元,不退不补”等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教育咨询公司为追求利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胡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决定,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

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其经营的雪莲虫草精(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超市通过团购鸡蛋、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为老人播放“康达养生堂”节目视频进行会销,讲述各种草药功效,暗示消费者“雪莲虫草精”含有相关成分,并列举患者病历,声称喝了“雪莲虫草精”对相关疾病有疗效。经核实,该超市经营的“雪莲虫草精”为食品,并不具备相关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案件。经调查,当事人在官网公司简介等栏目宣传自己“2021年成为中国市场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材料最大供应商”“中国市场最先进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在产品宣传册中使用“用量极少”“有效成本最低”等表述。但当事人无法为这些宣传内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影响,全力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辽宁省沈阳市

为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3月13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1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医美、食品安全、电梯维护等领域。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新民某家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新民某家具厂涉嫌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一批板材印有某注册商标,上述产品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沈北新区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沈北新区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沈阳某大学允许、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在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某食品外包装上印刷“沈阳某大学技术支持”字样,且其在销售宣传过程中宣称该食品由沈阳某大学提供技术支持,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2024年6月20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贵州省贵阳市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优化消费环境为目标,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着力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现公布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修文县某果业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尔勒香梨”案

2024年1月31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辖区某果业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库尔勒香梨”,执法人员随即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某水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中发现大量待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为侵犯“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进货侵权“库尔勒香梨(孔雀开屏标识)”7904箱用于销售,已销售了523箱,剩余7381箱,获利418.4元,货值金额达18万元以上。因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达十八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陕西省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筛选并发布各成员单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10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预付式消费等热点问题,其中包含省高院提供的3个具有指引意义的案例,旨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诚实有信的经营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其中涉及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

案例3:2024年2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烟酒店销售的“七代五粮液”涉嫌侵权。经鉴定确为侵权商品。该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与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万元。此案例打击商标侵权,保障企业与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9:2024年9月,西安车站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一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300个滤清器侵犯“WEICHAI及图形”商标权。因当事人配合查处且认错认罚,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1000元。此案例保障商标权利人权益和消费者安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市场和通关秩序。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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