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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人民政府最新公示
唐山一家鞋店被罚!
详情如下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5] 9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酷乐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BYMFA02D
2025年1月8日,根据群众的投诉,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带有ecco商标的鞋无厂名、厂址、产品标准,且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涉嫌为商标侵权商品。当日,经我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底,当事人以每双260元的进价,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人手中购买3双带有ecco商标的鞋在其店中销售。2025年1月8日,我局根据群众的投诉予以查获,至查获时止,以每双315元的价格销售1双,其余2双被我局依法扣押。经商标持有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无账册、票据,上述情况由当事人陈述获知,和消费者投诉相符,予以采纳,认定非法经营额9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带有ecco商标的鞋以及现场扣押涉嫌物品等事实;
2、《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务清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收款码等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了带有ecco商标的鞋的事实以及销售价格。
3、“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开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上述事实在卷佐证。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2月14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ecco是“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第G686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该商标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和知名度,更具有唯一性。当事人销售的带有ecco商标的鞋,和该商标高度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3中关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按从轻裁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带有侵权商标的鞋2双);2、罚款189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