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男子程某国,从云南偷越国(边)境后进入缅北果敢地区,成为一诈骗园区“财务总管”,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3年11月20日,程某国被缅甸联邦共和国向我国移交。经审理查明,程某国案发时共计非法获利45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程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03000元。
程某国,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地区以“盛源集团”名义,开发设立东城产业园、天子酒店、缅北假日酒店等15个诈骗园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其中包括被害人马某于2021年五、六月在重庆市江北区被诈骗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
2020年8月,程某国经某产业园老板张某某(另案处理)招募,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边境偷越国境至东城产业园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程某国在某产业园担任“财务总管”,负责登记并收取产业园内各诈骗分公司诈骗犯罪所得提成等资金,随后将账目向产业园实际控制人汇报;同时与他人在产业园内开设餐馆,为诈骗参与人员提供餐饮服务。案发时,程某国共计非法获利45万元。
2023年11月20日,程某国被缅甸联邦共和国向我国移交,从云南入境。2023年11月21日,程某国被重庆公安机关从云南带回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程某国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程某国偷越国(边)境后,参与实施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间超过38个月,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程某国在境外为诈骗集团提供生活保障帮助,在与诈骗集团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就所犯的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从轻处罚。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程某国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03000元。对被告人程某国的违法所得45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程某国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某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程某国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程某国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程某国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所犯诈骗罪从轻处罚。程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所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从轻处罚。根据程某国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程某国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程某国从轻判处刑罚,量刑适当。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不足以在二审中再予减轻量刑。对程某国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5年3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