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为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昨天简单聊了一下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判决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今天,我的朋友小文和我再次聊到了这个和话题,以下是我和小文的谈话实录。

小文:你昨天的文章我看了,案件听起来相当复杂。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呢?这里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有没有具体的法条可以支撑法院的判决?

LSP:这起案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来说,《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强调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薛某作为接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就注销公司,逃避了对消费者的债务责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薛某未成立清算组就注销公司,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小文:这起案件作为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它具有哪些重要的作用呢?对以后的司法判决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LSP:这起案件的判决,有他的价值,但并不多,我认为在“职业闭店人”的法律规制上还应该走得更远。

为什么说价值并不大,这是因为:在我们目前已知的“职业闭店人”所实施的套路中,一般会分为“接化发”三步走,第一步:“接”,职业闭店人按照门店债务总额的5%左右收取服务费用,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第二步:“化”,在通过股权变更以后,还会维持两到三个月的经营,造成正常营业的表面现象,甚至还会以更低的价格开展低价促销充值活动,吸引顾客充值,实质就是再圈一波钱,再噶一轮韭菜,最后是“发”,在把最后一轮韭菜割完以后,职业闭店人就会寻找“职业背债人”,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转让给这些“职业背债人”,最后一夜关张。而所谓的“职业背债人”,一般就是那些征信良好但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人员,他们往往会去贫困山区、养老院、肿瘤医院的癌症晚期病人中去寻觅,支付几千块钱让他们出卖自己的征信,担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最终成为失信人员。

我们再回到这起全国首例判决,这起判决的意义在于,将赔偿责任落实到了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而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刚好是“职业闭店人”而已,所以严格的说,将这起案件的意义定性为将赔偿责任落实到“职业闭店人”是不严谨的,在很多类似案件中,“职业闭店人”并不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是由“职业背债人”担任,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民事判决又有什么现实意义?我们的消费者怎样去向一个半辈子在山区生活,靠政府低保生活的老年人,或者一个在肿瘤医院数着人生最后日子的人主张权利?

即使我们的司法再进一步,将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职业闭店人”,也就是操作这些规避债务运作的团队,他们的偿付能力又有多少?

真正的民事责任,还是要回归到本源,原本的企业经营人员通过“职业闭店人”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那么司法公平就应该将赔偿责任依然落实到原本的经营者头上,这才能解决问题的本质。

在处理“职业闭店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我觉得我们司法机关要走的路还很长。

而且,仅仅民事责任,我认为也是不够的,在很多“职业闭店人”的操作中,例如在闭店前忽然虚假宣传,以极低的价格,极高的优惠幅度进行所谓的“促销”,收取消费者大量款项后忽然闭店,这种行为其实已经能够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交付财物的客观行为,如果公安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搜集到相应证据的话,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话,我认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以前我们对“套路贷”这种披着民事外衣的刑事犯罪缺乏认识,一般也就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在司法界统一认识以后,出台指导意见,这种行为就能够认定为诈骗犯罪,这种“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的行为,也是一种“套路”,司法部门应当加以研判,也为打击犯罪,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小文:除了这起案件本身的重要性外,它还引申出了哪些法律问题或者法律风险呢?

LSP:法律风险就不多说了,在一个缺乏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和诚信监督制度的社会框架下,预付费消费就意味着风险,而这种”职业闭店人“的介入,用娴熟的手段为经营者规避风险,让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值得自认倒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对法治社会失去信心,间接的后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把整个预付费市场都变成死局。

当然,我也没觉得”预付费消费“是什么先进的消费模式,在没有找到合理高效的第三方监管的方法之前,任何预付费模式都意味着风险,但我们还是要看到,社会上还是有一些诚信经营的商家,希望通过预付费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但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些商家的预付费经营模式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在面对“职业闭店人”这一客观现象存在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区分“职业闭店人”和“资产重组”的区别,企业经营不下去,有团队愿意接手,重组资产,优化负债,哪怕最终失败,也要跟“职业闭店人”相区分。

第二、要区分“职业闭店人”和“职业危机公关组”的区别,企业经营不下去,如果委托专业团队处理消费者诉求,避免发生涉众事件,其中并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我认为这是需要值得鼓励的行为,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

第三、“职业闭店人”的存在,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其实是消费降级,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暴雷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美容”“美发”“瑜伽”“教培”“健身”等行业,这些行业基本上都是较高层次的消费等级,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基础消费,人们在消费升级的时候,消费者的预付费可以源源不断地维持店家持续经营,但是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消费者的消费降级,这些店家也就失去了后续的资金支撑,原先的资金已经被用掉,后续的资金无法维续,自然只能倒闭,才会出现“职业闭店人”,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途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真正的解决还是刺激消费,加大内需,同时在规范的预付费监管制度下,合理消费、理性消费。

小文: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如何防范预付式消费中的风险呢?

LSP:你要问我,我当然是建议你不要去预付费消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当然,消费者也不会听我的。

如果你真的觉得一定要进行预付费消费,那我劝你在付款的那一刻,就做好这是一次性消费的思想准备。

办张1000元的美容卡,你去一次,就当一次消费1000元,去两次,就当每次500元,去完卡上约定的十次,才是每次100元,然后你可以去吃个火锅庆祝一下。

如果店家中途跑路,那也请在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基础上,保留好相关凭证,如充值记录、消费记录等,在律师的帮助下,尝试一下维权。

大道理说的再多,还是没用的,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像被洗脑一样开始野性消费。

就拿我本人来说,我家门口的理发店,一次简单的男士洗剪吹,大概是40元,而我每次去理发的时候,托尼老师就会用各种话术,向我推销预付费,成为会员,可以优惠云云,虽然我明知道只是推销套路,但碍于面子,还是充值了1000元,享受所谓的七折优惠,结果一年不到,这家美发店就换了老板,新的托尼老师对我说,卡里剩余的几百元不能用了,但是如果再充值1000的话,就可以激活使用,然后又是一样的配方、一样的话术,向我承诺绝不会跑路云云,鬼使神差,我又充值了1000,结果,不出意外的又出了意外,一年不到,又换了老板,当我再去消费的时候,我向托尼老师表达了我的愤怒,于是就有所谓的店长来给我对接,一通操作下来,虽然我没有再次充值,但是我居然是怀着深深地愧疚感离开的,此后每次我去理发,都做贼一样,充满了愧疚感。

对于我这样的消费者,都能像被灌了迷魂汤一样,可想而知,其他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预付费消费时,会是怎样的一种精神状态。

总而言之,一定要理性消费。

小文:现在还有一种消费模式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那就是“先用后付”。不过,这种消费模式背后是否也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呢?

LSP:要讨论这种消费模式的法律风险,先要看商家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消费模式。

难道商家是活雷锋吗?

显然不是。

商家的目的有几个:

第一、用”先用后付“模式激励消费者超前消费、过度消费。

第二、”先用后付“往往又意味着信用消费,赚取其中所产生的高额利息。我们只要看到,现在的任何商品交易平台,都逐渐发展出了贷款平台,你就知道这种先用后付对商家多有诱惑力了。

第三、消费者在签订”先用后付“合同的时候,商家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最大的高额违约金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第四、由于以上种种好处, 开通功能时操作便捷, 但关闭流程复杂繁琐,甚至还要搜索教程才能完成,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说,“先用后付”本质上就是一种信用消费,而且更加容易引发不理性的消费。对于那些非必要的生活必须消费,还是要量力而行。

小文:你说的完全就是自相矛盾,又说要扩大内需,增加消费,拉动经济,活跃市场,又说凛冬将至,消费降级,规避风险,能省则省,你就是既要又要、又当又立的典型。

LSP: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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