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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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那么,如果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纠纷还适用专属管辖吗?

最高院在《程全东、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履行债务的依据是受让的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债权。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程全东起诉请求天津龙川公司履行债务的依据,是程全东受让的东莞思拓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天津龙川公司的债权。

从天津龙川公司答辩看,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思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据此,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如果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的,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施工方在转让债权之前,已与发包方确认工程价款金额,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不存在争议。此后,建设工程施工方将工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双方之间成立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向发包方主张支付价款债权,受让方与发包方就款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受让前,应充分考虑管辖问题。受让后在提起诉讼前,应仔细评估案件情况。如果存在工程价款未确定、工程质量有争议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履行的问题,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只是单纯的债权支付方式、期限等争议,且符合非专属管辖的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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