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警在天河区设岗查醉驾酒驾。 南都记者 马强 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
醉驾新规实施以来,进入司法环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呈大幅下降趋势,醉驾治理成效明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在醉驾治理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醉驾行刑衔接法律制度,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让醉驾处罚规则更加严密。
谈醉驾标准调整优化
去年前11月提起公诉案件同比降16.8%
南都: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醉驾执法司法标准调整优化,《意见》发布一年多以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由饮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原因是什么?
苗生明: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30.3万余人,同比下降42.3%,下降明显。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下降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源头预防不断强化,群众守法意识和自觉增强,醉驾案件的案发率在逐年下降。另一方面,《意见》对醉驾入罪标准作了调整优化,部分以前按照犯罪处理的情节轻微醉驾案件不再按照犯罪处理。《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醉酒程度+情节”的模式对醉驾案件入罪标准作了优化。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意见》规定的15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按照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南都:检察机关是如何适用上述《意见》进行醉驾案件办理的?
苗生明: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意见》标准,该提起公诉的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5.5万余人,同比下降16.8%。不起诉3万余人,不起诉率约为10%,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案件,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1万余人,均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还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对按照《意见》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类案件提出实刑量刑建议,2024年危险驾驶案件实刑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实刑率明显提高。
此外,检察机关还加强速裁程序适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2024年,醉驾案件适用速裁比例74%,适用简易程序20%。
南都:醉驾入刑在抑制醉驾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惩戒作用,但同时也要关注相关的社会问题,《意见》在新时期醉驾社会治理的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苗生明:《意见》的出台巩固了十多年醉驾治理经验和成效,推动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更加成熟科学,是新时期党领导政法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标志性事件,为其他常见多发轻微犯罪治理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式。
《意见》出台后,一是统一了全国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有力维护法治统一。各地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更加深刻感受到在醉驾查处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全面准确,醉驾案件处罚更加均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情节严重的醉驾案件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三是法网更加严密,行刑衔接更加顺畅。《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尤其是明确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类型、方式,“醉驾必有责”“醉驾必被罚”的信号更加强烈。
谈醉驾治理
建议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南都:有观点认为,当前醉驾治理,以刑罚代替了行政处罚,值得商榷,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苗生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公民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制裁方式。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定罪入刑,主要以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为基本依据。一般而言,对具有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由刑法规制,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行为由行政法规制。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驾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决定驾驶危险程度的多种因素有关。
实践表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尤其是醉酒导致他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醉驾行为,还要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等处罚更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表明,醉驾入刑对防范醉驾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长期坚持。同时综合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按照犯罪处理,由行政机关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起到惩戒、预防作用。《意见》兼顾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手段,确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特点。
南都:在醉驾治理方面,还有何建议?
苗生明:下一步,在醉驾治理方面,一是要持续严格有力落实《意见》确定的规则、明确的机制,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和法律权威。二是进一步完善醉驾行刑衔接法律制度,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让醉驾处罚规则更加严密。三是加强综合治理和源头预防工作。醉驾是常见多发犯罪,醉驾治理仅事后打击惩治远远不够,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要齐抓共管、联防联治,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全面守法意识,共同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风气。
谈刑事犯罪结构转向
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不枉不纵
南都:随着当前刑事犯罪结构的转向,对检察机关来说,面临哪些新问题和挑战?
苗生明:近年来,轻微犯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近五年来的82%以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起诉人数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4年6.02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说明社会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是这类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杀多人”等极端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之经互联网广泛传播,严重冲击社会心理底线。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暴力等犯罪,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拐卖妇女儿童、涉枪涉爆、制毒贩毒及危害安全生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养老诈骗、医保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仍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仍需保持依法惩治的高压态势。
2025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统筹犯罪态势与个案情况,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坚决避免简单化、机械化和“一刀切”,实现政策内涵的精准落地,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不枉不纵。
南都: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苗生明: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一杀多人”、报复社会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通过刑罚的及时性,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
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但对于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行为人,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也要在法度之内从严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