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母亲生前将其遗产房屋份额赠与孙子,但由于未完成过户手续,母亲去世后,其他继承人要求撤销该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权利的行为,但为了确保赠与的有效性,通常需要完成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未经过户,赠与的财产在赠与人去世后,可能会受到其他继承人的质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持撤销赠与的请求。如果法院认为赠与未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判决撤销赠与,并将房屋作为母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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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陈德贤与林秀霞为夫妻,育有三子女,分别是原告陈文雅、陈宇峰以及被告陈丽君。陈德贤于1999 年 4 月去世,林秀霞此后未再婚,于 2017 年 10 月去世。陈德贤和林秀霞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本人去世。
(二)房产背景情况
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某1 号房屋原本是陈德贤单位分配的福利房,1998 年 4 月通过房改形式购买,购房时使用了林秀霞和陈德贤的工龄优惠。在办理房屋产权过程中,陈德贤去世,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林秀霞名下。
(三)相关协议及诉讼情况
家庭协议签订:2017 年 9 月 24 日,原、被告及林秀霞签订《关于母亲林秀霞抚养问题协议书》,约定林秀霞将自住房(涉案房屋)赠与陈丽君之子陈皓,同时明确林秀霞的生活料理及病老照顾由陈丽君和陈皓承担,林秀霞的债权债务与陈文雅、陈宇峰无关,且林秀霞在去世前对房屋拥有居住权,房屋不得出售。
赠与合同签订:次日,林秀霞与陈皓签订赠与合同,林秀霞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陈皓。但因林秀霞去世,房屋未能依照赠与合同转移登记到陈皓名下。
赠与合同纠纷诉讼:2018 年 4 月,陈皓依据赠与合同起诉,要求本案原、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期间被告陈丽君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8 年 12 月 13 日,赠与合同案件作出判决,认为林秀霞与陈皓签订的是普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财产的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陈皓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撤销赠与合同的结果,两审判决均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进行认定。2019 年 7 月,陈皓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件尚在审查中,同年 8 月本案恢复审理。
本案诉讼情况: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陈文雅称因陈德贤在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去世,应林秀霞要求办理公证放弃继承陈德贤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后产权登记在林秀霞名下。被告陈丽君表示陈德贤去世后,陈文雅与其通过公证形式、陈宇峰通过外交途径表示放弃继承陈德贤对房屋享有的权利,房屋应属林秀霞个人财产。原告陈宇峰则称未通过外交途径放弃对陈德贤遗产的继承,认为涉案房屋系陈德贤、林秀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出具的公证书显示1999 年 7 月陈文雅、陈丽君声明自愿放弃父亲陈德贤对涉案房屋的继承,被告陈丽君称陈宇峰通过外交途径放弃继承但未能举证,陈宇峰也不认可。法院向涉案房屋原产权单位外交部核实,因年代久远无档案留存。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总额为 883.51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文雅、陈宇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某1 号房屋(要求析产处理,主张房屋所有权)。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陈德贤和林秀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占用房屋并收取租金,且拒绝协商继承事宜,故要求通过诉讼实现继承权利。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丽君辩称涉案房屋应属林秀霞个人财产,理由是陈德贤去世后,子女放弃继承陈德贤对房屋的权利,产权才登记在林秀霞名下。同时称林秀霞生前已将房屋负义务赠与陈皓,原、被告签署的《关于母亲林秀霞抚养问题协议书》真实有效,依据协议内容不同意分割房屋,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争议
涉案北京市西城区某1 号房屋的权利归属,是陈德贤、林秀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林秀霞个人财产。
原、被告签署的《关于母亲林秀霞抚养问题协议书》以及林秀霞与陈皓的赠与合同对房屋继承的影响,房屋应按继承处理还是依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处理。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秀霞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1 号房屋由原告陈文雅、陈宇峰继承、所有,每人享有产权份额的 50%。
原告陈文雅、陈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被告陈丽君上述房屋折价补偿2945033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涉案房屋由陈德贤单位分配,后通过房改购买,购房时使用了陈德贤和林秀霞的工龄优惠,房款也由二人出资。根据房屋来源、购房时间、购买主体、房款出资及房改性质,不论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应属陈德贤和林秀霞二人共有。被告虽主张子女放弃继承后房屋属林秀霞个人财产,但未能充分举证,法院不予确认。
赠与合同相关认定:林秀霞与陈皓的赠与合同已被生效裁判文书撤销,且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母亲林秀霞抚养问题协议书》并非赠与合同履行所附条件,被告也不能证明协议中“林秀霞一切债权、债务” 包含涉案房屋等争议财产,故涉案房屋不存在案外权利人,应按继承处理。
(二)遗产继承分析
继承人范围确定:陈德贤去世后,虽陈文雅、陈丽君办理了放弃继承陈德贤对涉案房屋权利的公证,但无证据表明房屋曾通过继承登记在林秀霞名下,且原、被告均表示不放弃对陈德贤遗产的继承,故陈德贤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林秀霞和本案原、被告;林秀霞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
遗产份额分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二被继承人赡养情况的陈述,确定原、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均等继承遗产。考虑二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且继承比例均等,法院支持二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被告继承比例和房屋市场价值给付被告折价补偿。
(三)证据及主张分析
被告关于陈宇峰通过外交途径放弃继承以及房屋属林秀霞个人财产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信。而原告提供的关于房屋来源、出资等间接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有力支持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与房产相关证据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收集全面的证据至关重要。律师要围绕房屋的来源、购买过程、出资情况、产权登记以及相关协议等方面收集证据。本案中,通过对房屋分配、房改购买、工龄优惠使用等证据的收集,明确了房屋权属,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准确解读法律规定与协议条款
准确解读法律规定和协议条款是处理案件的关键。对于房改房性质、赠与合同撤销条件以及遗产继承规则等法律规定,要准确把握。同时,对家庭协议条款的含义和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本案中,通过对赠与合同和家庭协议条款的准确解读,确定了房屋应按继承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引导当事人陈述与应对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陈述事实,突出对己方有利的情节,并有效应对对方的争议观点。本案中,引导当事人详细陈述赡养情况,使法院认定各方赡养义务均等,从而在遗产分配上实现公平。同时,针对被告的不合理主张,依据证据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推动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