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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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责任,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等主要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导致债权人胜诉后却无法执行。

那么,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能排除执行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法院认为,

刘某坤与陈某贤在2019年1月14日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名下301房的约定为归陈某贤所有,即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而本案所涉的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债务,产生于刘某坤与陈某贤离婚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当然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规定,刘某华请求撤销该行为,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刘某华向陈某贤主张权利的时间为由驳回刘某华的撤销请求显属错误,应予纠正。

至于陈某贤抗辩称案涉房产系其儿子刘某刚出资购买属于刘某刚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对抗制度,因此,具体如何支付购买房屋款项的情况不能对抗法律关于房屋产权人的认定。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的内容被撤销的情况下,刘某华请求在其债权范围内强制执行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可采取两种维权方式:提起撤销之诉或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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