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时,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并酌情考虑继子女在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最终作出合理的遗产份额分配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的继承问题时,既遵循法律规定,也兼顾实际情况,努力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解决再婚家庭中可能出现的继承矛盾,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同时提醒公众在面对继承问题时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先生与苏女士于1975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林先生与前妻王 X 育有儿子林宇鹏、女儿林宇娜、林宇琳。周先生与林宇琳系夫妻,育有一女周小楚。2011 年 1 月 29 日,林先生因病去世;2012 年 1 月 15 日,林宇琳因病去世,其生母王 X 尚在人世。

(二)房产购置情况

苏女士与林先生婚后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S 号房屋,并于 2008 年 1 月 4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林宇鹏称 S 号房屋是卖掉林先生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后,再增添部分钱款购买,其中一号房屋售房款 111.6 万元,林先生和苏女士出资 335631 元,自己出资 124374 元,林宇琳也有出资 15.9 万元。但 S 号房屋是以林先生、苏女士名义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

(三)遗产继承相关情况

林先生去世前未留遗嘱。2011 年 2 月 27 日,苏女士、林宇鹏、林宇琳签订《协议书》,约定出售 S 号房屋的实得房款,先归还林宇鹏购房时所付的 124374 元,归还林宇琳 15.9 万元,剩余售房实得收益还款后的余款按林宇鹏 1/6、林宇琳 1/6、苏女士 4/6 分配。林宇琳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财产部分内容为目前家里的房产、存款及所有物品全部归属丈夫周先生、女儿周小楚所有。林宇鹏提交母亲王 X《声明》,表明王 X 放弃继承林宇琳的遗产,不参加本案诉讼。苏女士、林宇鹏、周先生、周小楚经询价协商,一致认可 S 号房屋现价值为 700 万元。林宇娜长期在国外,与兄弟姐妹失去联系,且未履行赡养义务。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苏女士请求依法分割林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S 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自己获得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苏女士认为 S 号房屋为其与林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自己所有,另一半作为林先生遗产,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林宇琳去世,其继承份额由丈夫周先生及女儿周小楚继承。苏女士主张自己获得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林宇鹏、林宇娜每人获得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周先生和周小楚共同获得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同意按房屋现价值 700 万元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二)被告诉求

被告林宇鹏辩称S 号房屋应属其与林先生、苏女士共有,自己占有 7.89%产权份额,林宇琳也有出资应一并解决,同意林宇琳的出资按比例折算所有权,要求明确房屋份额,共同售卖。被告周先生、周小楚认可林宇鹏出资 124374 元及占有 7.89% 产权份额,要求林宇琳的 15.9 万元出资折算房屋所有权比例,若不能则先从 S 号房屋现值中扣除。认为林宇娜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若有份额同意由林宇鹏代管。被告林宇娜未出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核心争议

S 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林宇鹏、林宇琳的出资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份额划分。

林先生遗产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林宇娜是否应少分遗产。

林宇琳的出资如何处理,以及房屋折价款和租金收益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苏女士需向林宇鹏支付房屋折价款和房租折价款共计1219731.84 元。

苏女士需向周先生、周小楚,各支付589865.92 元。

苏女士需向林宇娜支付339910.61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S 号房屋系林先生与苏女士婚姻期间购买,且登记在二人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与产权关系:林宇鹏、周先生、周小楚虽称林宇鹏、林宇琳有出资,但S 号房屋以林先生、苏女士名义购买并登记,他们未举证证明存在购房共享份额约定。购房人通过亲属等途径筹集购房款属常见情况,房屋产权归实施购房行为的人,与购房款来源无关。所以林宇鹏、林宇琳的出资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归属,林宇鹏的出资应属借款性质,林宇琳的出资与 S 号房屋无直接关系。

(二)遗产继承份额确定

林先生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林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S 号房屋先析产,林先生与苏女士各占一半产权份额,林先生的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苏女士、林宇鹏、林宇娜、林宇琳四人继承。

林宇娜遗产份额酌定:林宇娜长期不与林先生联系,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他继承人主张林宇娜不分或少分遗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S 号房屋中属林先生遗产的部分由苏女士、林宇鹏、林宇琳各分得 30%,林宇娜分得 10%。分割后,苏女士享有 S 号房屋 65%产权份额,林宇鹏、林宇琳各享有 15%,林宇娜享有 5%。

(三)房屋折价款及租金收益分配

出资补偿:林宇鹏在购买S 号房屋时出资,对取得房屋产权有直接贡献,林宇琳的出资对取得房屋产权有间接贡献。依据公平原则,从房屋现价值 700 万元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对林宇鹏、林宇琳的合理补偿,法院酌定为林宇鹏 20 万元,林宇琳 16 万元,剩余 664 万元按继承份额分配。

房屋折价款计算:苏女士作为占S 号房屋过半数产权份额的共有人,要求实际分割房屋并支付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苏女士以房屋剩余现价值 664 万元为基数,按继承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林宇鹏 99.6 万元、林宇琳 99.6 万元、林宇娜 33.2 万元,加上补偿款后,林宇鹏应得 119.6 万元、林宇琳 115.6 万元、林宇娜 33.2 万元。

租金收益分配:S 号房屋租金收益 18.2 万元,扣除成本后 158212.24 元属林先生与苏女士共同财产,其中一半 79106.12 元属林先生遗产,仍按遗产分割比例分配,苏女士需向林宇鹏、林宇琳各支付租金折价款 23731.84 元,向林宇娜支付 7910.61 元。两项合计,苏女士需向林宇鹏支付 1219731.84 元,向林宇琳支付 1179731.84 元,向林宇娜支付 339910.61 元。因林宇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周先生、周小楚,各分得一半 589865.92 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产权登记与出资关系

在涉及房产继承和出资争议的案件中,律师要明确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关键依据。对于购房款来源与产权归属的关系,要准确判断,避免将出资行为与产权份额简单等同。本案中,通过对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分析,明确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了出资争议对产权认定的干扰。

(二)充分收集赡养义务履行证据

在遗产分配时,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律师要引导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其他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本案中,通过收集林宇娜长期不与林先生联系、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

(三)合理运用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公平原则贯穿始终。律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公平原则,对房屋折价款、租金收益等进行分配。本案中,在考虑林宇鹏、林宇琳出资贡献以及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后,依据公平原则确定了遗产分配方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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