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级,无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如何惩罚?

案例:许某涛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302刑初446号

损害后果:轻伤一级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发时间:2024.5.13

裁判日期:2024.10.12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5月13日21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楼下附近,因被害人田某伟将被告人许某涛错认成他人,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厮打起来,造成被害人田某伟鼻骨、眼眶、左某等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伟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许某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涛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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