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经常晚发工资,能否主张被迫离职?
「法律解答」
一般来说,不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故而,在劳动者看来只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报酬,便属于未及时发放。因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可以解决合同,更何况《劳动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更应当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的情况,否则这会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
然而,劳动者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关系对双方而言均是最为严厉的惩罚,不能因任一方仅存在瑕疵履行而直接采取此等方式。无论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普通民事案件,裁审机构通常都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请。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恶意。
原劳动部《关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主旨,如用人单位有悖诚信的情况,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所要制裁或约束的对象。
参考案例:(2020)粤2071民初27293号
另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或每个计薪周期支付一次工资,便是合理的,因此用人单位仅晚发几天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
当然了,在实践中也有存在支持的情况,这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支付时间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所导致的结果。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故而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要谨慎,需要结合地方政策以及个案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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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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