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餐饮底商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径直“爬”上居民楼,综合执法还“净”于民。记者获悉,曹家渡街道辖区内一起因油烟扰民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当事人被处罚人民币5000元。

2024年11月底,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反映万航渡路上某餐饮店油烟扰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管理办、市场监管所和环保执法队共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被投诉餐饮店店内厨房卫生环境不佳,灶台灶具油烟痕迹明显,仅有吸油烟机,但未按照规定安装净化设施,执法人员遂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约谈店铺负责人。


次日,该负责人来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经营过程中有煎、炒等烹饪方式,会产生油烟,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执法人员耐心普法,当事人认识到“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表示愿意整改。

十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确认该店已按要求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该店负责人提供了油烟净化设施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证明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和整改情况,经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程序,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罚款已全部缴纳。

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辖区内广大餐饮单位: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事关城市环保,要注意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主动安装并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油烟排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也要保留好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设施清洗维护记录,以备查验。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记者:黄竞竞

编辑:路景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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