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很多人混淆精神伤残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精神伤残属于残疾赔偿金范畴,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赔偿内容。



【案情】

原告田某诉称,2023年9月4日,李某驾驶轻型货车沿234国道行至曲阳县境内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田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另精神伤残等级为九级。

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遂,田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5年1月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认为,本案应当按伤残等级十级计算赔偿金额,而不认可按精神伤残九级计算。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精神伤残等级和精神抚慰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精神伤残是人体的大脑因故受到伤害后的伤残等级标准,主要用于补偿实际损失。而,精神抚慰赔偿金则侧重于精神层面的抚慰。

【判决】

2025年3月10日,曲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虽不认可,但该鉴定系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而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赔偿金63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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