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强音
编者按:
从遏制“远洋捕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到对缅北电诈集团提起公诉打击电诈,2024年以来,一系列热点法治事件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生动注脚,更是法治精神的有力彰显。
2025年全国两会,南方都市报全国两会前方报道组推出“法治强音”专题报道,对话多位法检系统等法律界人士,解读司法政策走向,直面法治建设新挑战。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显著调整,重罪数量及占比明显下降,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伴随这一变化,影响百万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被提上日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提供契机。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例已经表明,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封存,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进而导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认为,在犯罪记录方面只做“加法”,不予封存、不做“减法”的做法,其负面效果不可估量,这也给轻罪时代的国家治理带来新挑战。
2025全国两会之际,周光权提交《关于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快落地的建议》,呼吁制定具体措施,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快落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
谈设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指明方向
南都:去年二十届中共中央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也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次写在党的文件中,怎么看待这一制度写入决定?
周光权: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教育、感化、挽救轻微犯罪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所规定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还扩大了封存范围,体现了对受过轻罪刑事处罚人群的人文关怀,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南都:此前,法律界对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多有呼吁,中央层面为何会在这一时间节点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时机是否已成熟?
周光权: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轻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相当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至近年来已超过85%,进入轻罪时代。与之相对应的,暴力犯罪很少,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5%,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因此需要展示我们司法制度的自信和宽容。
中央层面在此时提出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也是恰逢其时,在这样的治理成效之下,给已经犯过罪的人、判过刑且教育改造好了的人一个机会,不会增加社会的风险。
南都:轻微犯罪记录不及时封存,会有怎样的后果?
周光权:根据“两高”报告最近10多年来公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刑事犯罪总数为120万人左右,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罪罪犯占85%。目前累积的轻微罪罪犯,总数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例已经表明,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封存,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进而导致他们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普通民众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视为高危人群;用人单位对其拒绝录用,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成为可能,使社会充满风险。
实务中,已经出现有的盗窃罪犯被判轻刑出狱后,因为存在犯罪记录而无法找到任何工作,连当骑手送外卖都不行,最终为生计所迫再次走上盗窃犯罪道路的情况。同时,犯罪记录始终存在会形成“株连”,导致本应由他们独自承担的处罚效果延伸到其近亲属身上,违背了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使其近亲属遭遇升学难、就业难、参军难等实际困难,社会的对立面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亟须构建具有一般保护性质、覆盖面更广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谈犯罪附随后果
犯罪记录只做“加法”的负面效果不可估量
南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范畴,当前很多轻罪案件呈现“轻罪不轻”、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倒挂”现象,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周光权:轻微罪的犯罪人在接受完刑罚改造后,仍然要面临一系列犯罪附随后果,犯罪行为与实际惩罚后果比例失衡,不仅其自己容易沦为“二等公民”,还会波及其及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如果以实际受到负面犯罪记录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来计算,其影响涉及数千万人。
在犯罪记录方面只做“加法”,不予封存、不做“减法”的做法,其负面效果不可估量,这也给轻罪时代的国家治理带来新挑战。这些负面影响也极易演变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风险也会随之上升。
南都:当前,轻微犯罪记录对涉罪人员的亲属也会产生“连坐”等影响,如有的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权利进行限制,从刑法理念来看,“连坐”有何问题?
周光权:现代刑法理念强调“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所以对涉罪人员的亲属进行“连坐”是不合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就曾试图纠正这一问题,其中提到,“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备案审查纠错之后,社会反响特别好,所以也可以说“天下苦连坐久矣”,很多人深受其害。所以轻微犯罪记录如果不封存,就很难彻底消灭连坐。
南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等同于将这一制度直接适用于成年人?
周光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有一些交叉,但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来讲占比很少,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十倍,所以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从制度设计的考量来看,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但是对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主要还是考虑人文的关怀、人性的关怀,是要给出路,让人家能有一口气,有个机会活下去,所以要解决的是宪法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和“基本生存权”的问题,每年涉及上百万人,这一制度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完全相同,但意义也非常重大。
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
建议设定考察期,合格人员可封存犯罪记录
南都:界定“轻微犯罪”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应如何科学界定“轻微犯罪”?
周光权: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系统筹划。关于轻微犯罪的范围,我认为应当将“轻微犯罪”划定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罪犯服刑期满,再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有关部门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可以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关于考察期的设置,考察期限内犯罪附随后果伴随犯罪人,考察期届满后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可以考虑对于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案件终结以后马上进行封存;判1到2年之间的,判决执行完毕2年以后封存;判2到3年的,判决执行完毕3年后予以封存。
南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否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机?
周光权:犯罪记录封存是刑法和刑诉法交叉的问题,我认为在刑法里规定专门的条文,然后刑诉法里规定一些操作的措施最为理想,所以这次刑诉法修改也需要研究这样的问题。
南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建立中,还会面临如何确保犯罪记录封存的公正性和安全性问题,您对此有何建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还有哪些难点或关键环节?
周光权:为确保公正性和安全性,我建议明确人民检察院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实施监督机关。轻微犯罪记录未及时被封存的罪犯对于犯罪记录封存事项有申诉意见的,可以向相关机关、单位申请救济,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对于这项制度实施中出现的衔接不畅,或是有部门单位不配合落实的情况,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以纠正违法的形式监督该制度的统一实施。
当然也要消除一些误解,有的社会公众可能觉得没必要对犯罪人太宽容,但其实这些人犯的是轻罪,而且有一些人之前是很优秀的人才,比如科学家、教师、企业家等,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犯轻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应当在犯罪之后赋予其出路,不管是对犯轻罪者及其家庭,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能让社会更安全,更充满温度。
轻微犯罪前科记录封存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建议有关部门紧锣密鼓抓紧研究,最好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会同“两高”加强调研,制定具体措施,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快落地。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